今天又一个受贿罪犯被执行了死刑。 随着2000年广西自治区主席成克杰、江西副省长胡长清这两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被判处死刑的省级副省级高官开始,内蒙古政协副主席郑黎平,内蒙呼和浩特开发区“一把手”巨贪李建平,金融系统“第一贪”赖小民,杭州、苏州亿元副市长许迈永、姜人杰,到今天的央企华融高管白天辉,都被立即执行。这每一起死刑判决的背后都蕴含着一个真理:无论职务多高、手段多隐蔽,只要敢触碰法律红线,必然付出沉重代价。 然而,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媒体曝光的“老虎苍蝇”越来越多,给人们一个感觉,那就是:为什么贪污受贿那么多,判处死刑的却极少。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几万几十万都是天文数字。一些官员贪污受贿几百几千万、甚至几个亿都不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一些人认为,受贿犯罪量刑过轻,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是贪污受贿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其实这只是一些人的感知。 事实上,受贿犯罪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少了。殊不知,国家的反腐败力度越来越大,“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制度笼子扎得越来越紧密,官员的廉洁服务意识越来越强,社会风气越来越好。 有人说,以前办事只要拿钱,基本啥事都可以办。现在钱也不好使了,不是所有的事都是钱能办到的。不要说你给官员送钱,就是给拿点烟酒,请吃个饭、喝顿酒,一般都会被拒绝。现在纪检监察机关从主抓贪污受贿犯罪,到抓官员的工作作风、八项规定这个变化就能说明问题。 受贿犯罪有它的特殊性,一是隐蔽性高,不易发现。二是从犯罪动机上,故意的成分少,被动的成分大。感知对贪污受贿犯罪处罚过轻的人是对法律缺乏深入的了解。《刑法》是立法机关对各种刑事犯罪的危害性全面认真综合分析研究制订出来的,贪污受贿犯罪相较于故意杀人、纵火、抢劫等重大恶性犯罪,危害性相对较小。对于受贿犯罪起刑点在3万元,300万以上就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再者,就是在量刑时有如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犯罪动机、悔罪表现、弥补损失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这就是贪污受贿犯罪很少被执行死刑的原因。 大家对此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