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13岁女孩跟母亲吵架后,同学陪同一起来到一处小区26楼楼顶。到达

小栗子看法 2025-12-10 21:27:01

内蒙古呼和浩特,13岁女孩跟母亲吵架后,同学陪同一起来到一处小区26楼楼顶。到达顶楼后女孩就要跳下去,同学极力劝阻并拉着女孩不让她跳。保安巡逻时发现女孩等人在顶楼情绪激动,上前劝阻并报警。可警方还没赶到,女孩从楼上跳下,当场身亡。事后女孩家属起诉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承担30%责任赔偿33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张某的母亲怎样都没有想到,和13岁女儿的几句拌嘴争吵,竟然天人永隔。张某的母亲认为,张某的死亡与小区的物业有莫大的关系,要求物业给予赔偿。   在2025年6月2日的下午,13岁的张某和母亲大吵了一架,吵完架就离开了家。   每次张某和家里吵架,都是找的几个同学一起聊一聊,玩一玩就好了,这次也不例外,张某把几个同学都叫了出来,然后准备找个顶楼玩一玩,撒撒气。   张某和几个同学看到附近有一幢26层高的小区,就跟着小区的业主一起混进了小区,跟着进入了一幢楼里,坐电梯来到顶楼。   张某毫不费力气的就将顶楼的通道门推开,然后撒欢的就往顶楼跑过去。几个同学看到张某异于以往的状态很是担心,赶紧跟了上去。   本以为张某想要上顶楼就是图个好奇,竟没想到张某越说越憋屈,竟然想要从26楼高的房顶跳下去。   几个同学赶紧拉住张某,极力劝说让张某别做傻事。几个同学一边劝说一边把张某往回拉拽,拉扯的过程正好被巡逻的保安看到。   保安赶紧跑过去,得知张某要跳楼,赶紧联系同事报警,同时也加入到劝阻张某的队伍里来。   虽然有一群人在劝导着,但是张某情绪激动,趁着众人不备,一跃从26楼跳下。   警方赶到后,保护好现场,并叫来120的工作人员。120赶到现场后确认张某已无生命体征,警方经过调查排除刑事案件。   张某家人得知死讯后,先为张某办理后事,然后就把物业告上法庭,认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索赔33万余元。   张某家人事后曾经来到过26楼顶楼,发现26楼通往房顶的通道门并没有上锁,任何人都可以推门跑到顶楼楼顶。   张某家人认为这是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其中一个隐患,还有一个就是顶楼的防护栏高只有1.2米,很容易就会翻过去跳下。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某家人认为,物业能让张某和其同学进入到小区内,并随意进入到一幢楼的顶楼,从而导致张某从顶楼跳下,物业存在过错。   但张某本身也存在过错,张某家人认为物业应该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所以起诉要求物业赔偿33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总结出3点:   首先,警方根据张某同学王某、高某、戴某的笔录可以判决出,张某发生悲剧的起因是与母亲发生争吵,进而情绪失控才会选择从楼顶跳下。   张某虽然只有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具备一定的常识以及安全意识。   当张某和同学来到26楼高层并要从26楼跳下的时候,是可以预料到该行为很危险,会危及到生命安全,所以张某跳楼不幸身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   至于物业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要从其他两点来判断。   根据张某家属提出的物业在顶楼的通道门上未上锁,是导致张某进入到顶楼的一个诱因。   根据《消防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物业在顶楼的通道门上未上锁,做法是正确的,符合相关规定,并无过错。而且物业还在通道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物业保安在发现张某等人有异常行为时,第一时间报警并对张某进行救助,也尽到了安全保护的义务。   综合以上信息,张某家人起诉物业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悲剧的发生,应该承担最多责任的不是别人,正是张某的家长。在与张某发生争吵后,没有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导致张某情绪失控,才发生了悲剧。   家属对张某缺乏必要的关系和爱护,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本,家属应该自我反省,而不是转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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