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岁小孩拉着扭扭车走路,一男子觉得扭扭车妨碍自己,抬脚想要跨过去,不料,踩

茂彦学法 2025-12-15 23:53:23

成都,2岁小孩拉着扭扭车走路,一男子觉得扭扭车妨碍自己,抬脚想要跨过去,不料,踩到了车身,直接摔了一跤,全身受伤,男子将小孩和她父母起诉法院,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孩子父母不服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2岁的睿睿(化名)被奶奶牵着出门。睿睿一手牵着绳子的扭扭车,跟在后头。 他们准备到广场附近走走。 就在这时,男子王某迎面走过来。 窄窄的路刚好够两人错开身,可睿睿年纪小,手里的扭扭车东摇西晃的,要不是有绳子牵着,估计早就滑出去乱窜了。 王某瞅着眼前这个晃来晃去的扭扭车,左右看了看,也没别的地方能躲。 他愣了几秒,心想着直接跨过去得了,于是抬脚就往扭扭车的车身上迈。 谁知道这一步没踩稳,脚尖直接磕在了扭扭车尾巴的栏杆上。 王某瞬间就失去了平衡,“啪”的一声结结实实摔了个五体投地,浑身都磕出了伤。 睿睿手里的绳子也被这股劲儿扯断了,扭扭车“嗖”地一下飞出去老远。 摔得不轻的王某越想越气,他被医生诊断出九级伤残,在医院躺了三个月,不能走路。 他直接把睿睿和他的父母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一共27.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睿睿的奶奶作为监护人,带着幼童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没有尽到足够的看管义务,让扭扭车在路面上晃动,对周边通行造成了一定影响。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睿睿作为不满两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由奶奶牵着,但扭扭车仍存在晃动情况,对周边通行造成了一定影响。 奶奶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完全的看管义务,所以睿睿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某在遇到障碍时,没有选择更稳妥的避让方式,反而贸然抬腿跨车,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一审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睿睿父母需要赔偿王某11万多元。 睿睿的父母不服,坚持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责任划分不当。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时,理应对周边环境和潜在风险有清晰的判断和预判能力。 面对幼童牵引的扭扭车,他没有选择停下避让、或者等对方先行通过这些更安全的方式。 反而贸然抬脚跨车,这种操作本身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审法院判决,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睿睿父母仅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睿睿父母向王某赔偿6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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