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豪与崔丽丽报警前“扳手腕”的过程,对当下崔丽丽工伤待遇案的审理并不存在逆转性的

篱旁闲坐 2025-12-21 01:36:33

王豪与崔丽丽报警前“扳手腕”的过程,对当下崔丽丽工伤待遇案的审理并不存在逆转性的影响力。 崔丽丽案件实际分为两个部分,刑事和工伤待遇,刑事部分已经结束。 当下的工伤待遇案,原被告主体是公司和崔丽丽,理论上来讲与什么时候报案,报案前说了什么,都不产生必然的联系。 当下能影响到工伤待遇案的因素,主要是工伤认定,伤残认定,工资标准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认定核心:围绕醉酒后从事的行为是否属“工作内容”,精神伤害(创伤后应激障碍)与事件的直接因果关系、特别是醉酒状态是否影响认定。在前期的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工伤认定。 2. 赔偿金额争议:双方对于工伤待遇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存在分歧。崔丽丽主张包括长期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等,而公司对仲裁裁决的113万元赔偿提起了诉讼。 3. 违法解雇影响:公司在事发后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此行为直接影响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 证据与程序:崔丽丽提交了大量证据(如出差报告、医疗记录),而公司亦提交新证据(如新规章制度)进行抗辩,这些因素影响了审理进程和焦点。 以下事件过程是根据网络上流传的王豪手写资料整理。 一、事件的过程 报案前。 该事件发生在9月23日,崔是10月6日下午找我,要我的说法,当天没有结果。 10月7日她给郑某某打电话,说了她的情况,还是要我给说法。就是要赔偿方案,我没有给。 10月8日,她要和某某当面谈。 晚上,她提出工资(一年)+股权+精神损失,当时预估千万以上,沒有给她答复。 10月9日她让一起喝酒的客户给我打电话,以要求客户出庭作证相威胁,客户让我无论如何达成赔偿。当晚没有谈,她说等到9月10日中午12:00,后说下午2:00点后就报警,我沒有搭理,她下午4:00点多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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