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上海海底捞包间内两名17岁男生向火锅小便并传播视频的荒唐行为,不仅挑战了公众道德底线,更引发了一场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与企业商誉保护的深度讨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涉事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赔偿220万元,这一判决既是对法律原则的坚守,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两名17岁男生在醉酒状态下实施极端行为,暴露出未成年人行为约束机制的漏洞。尽管二人尚未成年,但法院明确指出其已具备认知行为违法性的能力——从主动拍摄视频、放任传播到事后拒绝劝阻同伴,均体现对行为后果的预判。然而,监护人未能及时制止危险游戏、未对未成年人进行价值观引导,导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与商业秩序遭受双重破坏。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需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判决中监护人赔偿220万元的法律依据正源于此。企业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损害往往难以直接计算。本案中,法院通过“损失填补原则”构建了量化模型: 1. 直接损失:涉事门店更换全部餐具、深度消毒产生的13万元费用,因属于恢复经营必要支出被全额支持; 2. 间接损失:结合4109单顾客退款、十日客流量下降数据,参考品牌知名度、行业利润率等因素,酌情认定商誉损失200万元; 3. 维权成本:7万元律师费、取证费因必要性获支持,但企业自主决定的“十倍补偿”被排除在赔偿范围外。这种“直接证据+行业基准+司法裁量”的三维认定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范式。判决结果蕴含着深刻的治理智慧: • 对未成年人:要求17岁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突破“未成年人免责”惯性思维,通过非财产性责任实现教育矫正; • 对监护人:220万元经济赔偿形成实质性惩戒,倒逼家庭履行监护职责; • 对企业:明确商誉保护边界,遏制“维权过度商业化”倾向,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起事件犹如一面镜子,既映照出未成年人教育引导的紧迫性,也折射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复杂性。当个体行为突破法律与道德双重底线时,唯有坚持“权利保护”与“责任约束”并重,才能构建起社会运行的稳定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