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独女病逝,母亲悲痛欲绝,无力操办女儿后续事宜,便委托亲属在陵园购置一合

小栗子看法 2026-01-03 22:30:20

湖北武汉,独女病逝,母亲悲痛欲绝,无力操办女儿后续事宜,便委托亲属在陵园购置一合葬墓,等百年后与爱女相互守护。多年后,老人瘫痪在床,自知日薄西山‌,没几日活头了,想提前办理和墓确认手续时,陵园以合同签字人并非其本人,拒绝她的请求。而她的亲属不愿出面办理变更。她好话一箩筐可陵园仍坚持按章办事,老人崩溃了,一纸诉状将陵园告上法庭。 数年前,张女士的世界一下子变成了灰色。她的独生女,终究没能敌过病魔,永远离开了她。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像一把钝刀子,一下下割在她的心上,让她连呼吸都觉得沉重。 那阵子,她整日以泪洗面,精神崩溃,根本无力操持爱女的后续事宜。 亲属们看着心疼,轮番过来劝她:人已经走了,日子还得过,总得给孩子找个安稳的去处。 张女士木然地点头,她心里清楚,得给女儿选一处好陵园购置一合墓,将来自己百年之后,能和女儿团聚。 可彼时的她,实在没力气跑前跑后,思来想去,她托付了一位信得过的亲属,全权帮自己去陵园办理相关手续。 一切顺利,亲属帮她办妥了合墓事宜,女儿也入土为安。她小心翼翼地把合同收进了抽屉最深处,连同女儿的一些遗物一起,妥帖安放。 多年后,张女士越发感觉力不从心,身体每况愈下,腿脚也不听使唤,出门都得靠轮椅,她越来越感觉自己支撑不了几年。 她开始盘算着身后事,想着提前把合墓的事办妥当了,省得有后顾之忧。 万没想到,当她千辛万苦来到陵园,提出要办理使用权确认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一口回绝了。 这份合同不是您签的字,按规定得原经办人来办变更手续才行。工作人员的语气客气,却像一盆冷水,兜头浇在了张女士的心上。 当年女儿走了,我实在是撑不住了,才托亲戚去办的。钱是我出的,墓也是给我女儿买的,怎么就不能办手续了? 但陵园的态度很坚决,一口一个“按章办事”,丝毫没有通融的余地。 更让她糟心的是,这几年家里的关系发生了变故,当年帮忙签字的亲属已今非昔比,表示不愿再出面掺和这件事。 张女士打电话过去,对方要么不接,要么含糊其辞地推脱。张女士失落又无助,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她又多次找到墓园,多次讲述买合墓的前因后果,还掏出当年的银行转账记录,她以为,这些足以证明一切。 可墓园仍表示要按章办事,合同签署人不来做变更手续,她就没该合墓的使用权。 张女士崩溃了!自己出钱买合墓,就是等百年后与爱女继续相伴,怎么就没使用权了?这也太欺负人了吧?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走投无路之下,她鼓起勇气,把陵园告上了法庭。 她不懂什么法律,只知自己没做错,那份合墓就该是她的。 法院的审理很细致,法官认真翻看了她提供的转账记录,听了她的陈述,也核实了当年的委托情况。 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张女士当年委托亲属代签合同,是她真实的意愿,这份合同合法有效。她作为逝者的母亲,是合同的实质权利人。 陵园以内部规则为由,限制张女士的合法权利,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偏离了合墓合同旨在实现母女合葬的初衷。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张女士因丧女之痛无力处理后续事宜,委托亲属前往陵园签订合墓购买合同,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行为。 张女士与亲属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但结合张女士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丧女的背景事实,足以认定亲属的代签行为是在张女士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的。 因此,亲属代签合同的行为对张女士发生效力,这份合墓购买合同合法有效,张女士作为被代理人,是合同的实质权利人。 陵园以签字人非张女士本人为由拒绝办理手续,显然忽视了委托代理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本案中,合墓购买合同承载的是张女士对女儿的思念,以及将来与女儿合葬的心愿,这是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 陵园的内部规则要求必须由原经办人办理变更手续,在原经办人因家庭变故不愿出面的情况下,这一规则实际上剥夺了张女士作为实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该规则与民众对亲情的珍视、对身后事的合理期待相悖,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享有该和睦的使用权。 判决生效后,陵园的态度也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主动联系张女士,说要上门帮她办理手续变更。 工作人员上门那天,张女士特意拿出女儿的照片摆在桌上,看着照片上女儿的笑脸,她露出了这几年难得一见的笑容。 有人说,人性最大的恶,就是在自己最小的权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难别人。 有人说,什么这理由那理由,就是两人合葬少卖一墓地钱!欺负人!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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