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23岁女子通过婚介所找对象,婚介所将33岁男子推荐给女子,结果女子与对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发生关系后,被对方妻子找上门,这才得知男子已婚,自己竟然成了“第三者”,女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婚介所和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礼道歉并与婚介所各赔偿自己10万元、3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 信源:裁判文书网、义乌市法院 浙江义乌的冬天,湿冷而阴沉,23岁的舒某站在街头的咖啡馆门口,手里攥着父母发来的催婚短信。 每条短信都像一把无形的鞭子,抽在她的心头:“舒某,你都23了,该考虑结婚了。” “你身边怎么还没有合适的对象?家里人都替你担心了!”舒某叹了口气,把手机放进口袋里,觉得头有些晕。身边的朋友有的谈恋爱,有的已婚生子,唯独她,孤零零地站在单身的边缘。 “要不……去婚介所试试吧。”她自言自语。舒某想了又想,虽然心里有些排斥,但父母的催促让她觉得自己没有退路。第二天,她走进市中心一家口碑还不错的婚介所,登记了资料。 婚介所的工作人员是一个四十多岁的女子,神情热情而老练,微笑着对舒某说:“小姑娘,放心吧,我一定给你介绍一个优质的。你啊,不急,缘分很快就会到。” 几天后,婚介所组织了一场交流活动。 舒某一进场,就被工作人员领到了角落,指着一个略显成熟的男子说:“你看他,长相不错吧?姐跟你说,大的男人,会疼人的。 他叫陈某,33岁,是做生意的,有钱有车有房,你们小姑娘现在还不懂钱的重要性,这真是个好男人。” 舒某心里微微一动,虽然她有些谨慎,但工作人员的话让她觉得这或许是一个可靠的选择。 活动中,陈某对她也表现得绅士、温和,总是微笑着和她交谈,偶尔开开小玩笑,让她紧张的心情慢慢放松下来。 “你平时喜欢做什么?”陈某轻声问。 “我……在幼儿园当老师,平时忙孩子们。”舒某微微笑了笑。 陈某点点头:“老师啊,好有耐心的工作,我很佩服你。” 两人的交流渐渐频繁起来,舒某觉得自己心里有一丝暖意。慢慢地,她接受了陈某的追求,甚至在几次约会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舒某心里忐忑却也甜蜜,她没想到自己会这么快投入感情。 一切在一次意外中崩塌。一天早晨,舒某像往常一样去幼儿园上班,突然接到陈某妻子万某所在幼儿园的电话:“你就是那个勾引我丈夫的女人吧?到幼儿园来,我有话要说!” 舒某还没反应过来,万某就带着几名助理闯进办公室,对着舒某就是两个响亮的巴掌:“不要脸! 竟敢勾引我丈夫!”幼儿园同事全都看傻了眼,有的低声议论,有的甚至偷偷用手机拍摄。舒某满脸火辣辣的疼痛,手指都在微微发抖。 她完全没想到,自己心中的“优质单身男”,竟然已婚,而自己,已经成了所谓的“第三者”。 “你……你不是说你单身吗?”舒某惊愕地问陈某。 陈某低下头,沉默不语,眼神闪烁不定。舒某觉得心里像被重锤击中,愤怒、羞辱和失望交织在一起。她回到工位,忍不住泪水涌上眼眶。 从那以后,幼儿园同事的议论不断传来,有人背后窃窃私语:“舒某怎么会和已婚男的关系搞到这种地步?” 她感觉整个世界都在审视自己,仿佛每一个眼神都带着责难。舒某无比委屈:自己只是单纯想找个伴侣,却被婚介所误导,陷入了这场不堪的风波。 几天后,她下定决心,拿起手机联系律师:“我要起诉陈某,还有婚介所,我要让他们给我一个交代。” 在法庭上,舒某陈述道:“我是被婚介所误导的,如果工作人员没有夸大陈某的条件,我根本不会和他接触。 他一直隐瞒已婚身份,我完全不知道。我的名誉受到了严重伤害,幼儿园同事的议论让我精神压力极大,我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要求婚介所赔偿我精神损失。” 婚介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我们只是介绍,不负责个人隐私,我们没有隐瞒什么。”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陈某确实隐瞒婚姻状况,给舒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婚介所在介绍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判决陈某向舒某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婚介所向舒某赔偿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