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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哥案件播报关注陈捷审判长所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

强哥案件播报关注陈捷审判长所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第6页18行本院认为“(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买卖双方的签字虽有瑕疵,.....以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与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父2005年9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陈捷审判长等利用职权和裁判权《帮助案件当事人李士伟伪造证据》明明系徐光文与李士伟2005年9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与事实依据黑白颠倒的“栽赃诬陷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之父李孝明2005年9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陈捷审判长同一日同一份证据中认定事实不一致,明显涉嫌帮助案件当事人李士伟《伪造证据罪》;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由陈捷担任审判长,该判决认定编号为“10016-001536”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虽存在签字瑕疵,但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判决同时指出,上诉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李士伟之父李孝明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据此认定交易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相关当事人徐玉强长期实名控告该判决存在严重问题,主张涉案《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实际系案外人李孝明伪造,卖方“徐光文”与买方“李士伟”的签名及指纹均非本人所签,且协议加盖的是“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的备案公章。此外,凯乐电器厂已于1994年注销,不具备签署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

控告人特别指出,陈捷审判长在判决中将本应是徐光文与李士伟之间的协议,错误表述为“徐玉强与李孝明”签订协议,涉嫌颠倒事实、栽赃虚构签约主体,在同一份证据的认定上出现逻辑矛盾,进而被质疑利用裁判权帮助李士伟一方伪造证据、掩盖协议虚假性。

后续司法实践亦加剧争议:2020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在(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中认定,为完成同一房产过户所依赖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因“无合法委托合同”属无权代理,间接否定了整个交易链条的合法性基础,形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冲突。而检察机关以“已有生效裁判确认事实”为由不予监督,进一步引发对“伪造证据被合法化”和司法系统内部“黑保护伞”的质疑。

尽管(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判决维持了原判效力,但其对签约主体、签字真实性及合同合法性的认定,持续面临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关于事实认定错误、涉嫌协助伪造证据的强烈质疑,案件至今仍未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