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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枣没枣打一杆!”云南昌宁,一小伙出差期间凌晨3点不睡觉,点了份炸鸡和朋友一起

“有枣没枣打一杆!”云南昌宁,一小伙出差期间凌晨3点不睡觉,点了份炸鸡和朋友一起品尝,吃完各自回房休息。次日一早,酒店工作人员巡楼时发现小伙已经趴在地上。

身体僵硬,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认小伙已经死亡。事后,家属一纸诉状将公司和酒店全告上了法院,索赔70多万元。法院这样判!

2026年4月,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民事判决书。死者杨某年仅20岁出头。杨某家属不仅将杨某生前就职的舞台搭建公司告上法庭,连带杨某出差入住的临沧市某酒店也成为了被告。

杨某家属提交的诉求明确,要求两方共同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索要赔偿金高达70余万元。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杨某离世的节点与工作状态的界定。

事情的时间轴要拉回2025年3月22日。当日杨某正式入职舞台搭建公司,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舞台搭建公司按规定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

刚入职不到半个月,即2025年4月3日,舞台搭建公司安排杨某前往云南勐海、临沧等地进行外派工作,负责舞台搭建及灯光音响维护。对于杨某而言,这份工作虽非重体力劳动,作息时间并不固定。

2025年4月14日晚7时左右,杨某与同事张某、外聘技术员李某一同开工。当晚的工作任务是搭建场地和调试设备,直到晚上10时30分左右,杨某等三人完成任务收工,随后返回入住酒店。当晚23时30分许,杨某单独回到杨某自己的房间修息。

按常理,劳累后此时因该是睡眠恢复体力的时候。凌晨3时左右,杨某感觉饥饿,点了一份外卖炸鸡。杨某拿着炸鸡敲开同事张某和技术员李某的房门,三名年轻人聚在房间内共同食用了这份宵夜。凌晨4时左右,杨某离开同事房间,返回原房间。

仅仅两个多小时后的早晨6时40分左右,酒店老板进行例行巡查。当酒店老板走到杨某房间所在的楼层时,发现杨某房间的门没有关紧。透过门缝,酒店老板看到杨某横躺在房间门口。酒店老板立刻上前查看并大声呼叫,杨某没有任何回应。

酒店老板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警方报案。医护人员抵达现场检查后,初步诊断杨某为“现场死亡查因”。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介入,经详细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及外围调查,警方决对排除了人为侵害可能性,给出倾向自身疾病导致猝死的结论。

变故让杨某家属悲痛万分。舞台搭建公司得知消息后,先行向杨某家属支付现金和抢救费用共计3.7696万元。2025年4月,舞台搭建公司向昌宁县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5月,昌宁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的依据清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需要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岗位两个前置条件。杨某离世时间在晚上10点半收工之后的次日清晨,此时杨某脱离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长达八个小时。

严格适用法条的裁判逻辑并非孤例。翻看历年司法裁判文书,2014年河南省鹤壁市发生过类似案件。职工张某被派遣至通信公司维修线路,下午感觉身体不适回家,次日送医后确诊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

鹤壁市人社部门同样不予认定工伤,张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维持不予认定决定,理由正是张某发病后已脱离工作岗位回家。

反观2019年上海某公司的职工赵某案,赵某是在上午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办公场所突发胸闷,当日送医抢救无效猝死。上海市人社部门依法认定赵某视同工伤。这两个案例的对比,显示了判定工伤时岗位时点连续性的必要因素。

杨某家属对人社局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未获法院支持。杨某家属转向民事诉讼,要求舞台搭建公司和酒店担责。法庭上,舞台搭建公司主张杨某单日工作仅3个多小时,没有熬夜加班证据。

酒店方主张酒店老板已尽到合理巡逻义务,并在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符合安全保障义务条款要求,不存在经营过错。

经过长达一年审理,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定杨某猝死属于意外事件,舞台搭建公司和酒店均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考虑到杨某确系外派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且杨某入职仅一个月左右,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决舞台搭建公司补偿杨某家属6万元。扣除之前已支付的3.7696万元,舞台搭建公司还需支付2.2304万元。

酒店方则不承担责任。“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场纠纷在法律的严谨条文与人道补偿之间找到了落脚点,为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判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