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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被打,我在司法所被打"——孙先生的遭遇,揭开了一个令人窒息的维权怪圈

"孩子在学校被打,我在司法所被打"——孙先生的遭遇,揭开了一个令人窒息的维权怪圈。

孙先生是山东省嘉祥县人,他的13岁儿子小孙在当地满硐镇中学读初二。

2025年11月19日至20日,小孙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矛盾,先后四次被同学殴打,最后一次还是"多人"一起动手。

孙先生报案后,警方于2026年1月出具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小孙本人也被认定"参与互殴"并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孙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3月5日,嘉祥县公安局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对小孙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孙先生认为,既然儿子不构成殴打他人,校方应当对打人学生认定校园欺凌。

2026年3月12日下午3时,孙先生和亲戚前往满硐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参与调解,返聘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孙某到场后,称自己喝了酒,不参与调解,却又对着孙先生连说三遍"你们是孬种"。

孙先生打开手机录像,质问孙某再说一遍。孙某走上前去,一拳将孙先生打倒在地,旁边工作人员赶忙上前扶起孙先生。

事后,嘉祥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孙某,满硐镇政府返聘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参与调解过程中辱骂孙先生和其亲戚,并殴打孙先生,造成孙先生倒地。

警方以孙某侮辱他人,给予500元行政处罚;以孙某殴打他人,给予1000元行政处罚。

孙先生认为,处罚力度明显不足。2026年4月,向嘉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月9日,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孙某已被镇政府解聘,但他是否受到政务处分,嘉祥县司法局称"不掌握",满硐镇司法所称"需联系上级部门"。

@法律有道

一、1500元的处罚,到底轻不轻?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最高可拘留15日。

先看殴打他人的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则规定了三种加重情形:结伙殴打、伤害弱势群体、多次殴打或一次殴打多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孙某案发时61周岁。在调解过程中突然挥拳击打孙先生,造成其倒地,尚未达到重伤程度。这一情节不涉及结伙、弱势群体等加重情形。因此,殴打他人部分应适用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对孙某殴打他人给予1000元罚款。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罚款幅度为200元至500元,而非1000元。1000元的罚款,已经超出了殴打他人第一款的罚款上限,更接近加重的第二款。

孙某被处罚1000元,比第一款的最高罚款额度500元还高出500元。但警方并未认定其适用第二款的加重情节。

再看侮辱他人的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对孙某侮辱他人给予500元罚款。这一处罚落在了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罚款上限。

两项合并:1500元罚款,行政拘留却未被提及。

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只列明了罚款,未列明拘留。在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中,拘留和罚款是两种并行的处罚种类,拘留不执行不是罚款能够"买断"的。如果孙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行政拘留的条件,本应与罚款并处,警方却未予执行。

从公众认知来看,一名公职人员在司法所大厅内、工作期间、酒后,对前来调解的当事人挥拳殴打,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高于普通的邻里纠纷斗殴。其违法情节绝非"较轻",却未被处以行政拘留,难怪孙先生坚持认为处罚过轻,并继续寻求司法途径维权。

(二)公职人员酒后打人:政务处分与解聘够不够?

除了治安处罚,孙某还面临公职人员体系内的纪律追责。

孙某系退休返聘人员,其组织关系在镇政府,是否受到政务处分、处分为何种级别,目前官方回应称"不掌握"。公众期待相关部门能对此作出明确说明,以回应社会对于公职人员违法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处理的关切。

(三)校园欺凌认定与学校责任。

小孙在短短两天内被同学殴打四次,其中一次还是"多人"参与。

根据《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校园欺凌的认定标准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本案中,吴某在两天内先后四次对小孙实施殴打,其中最后一次系多人参与,行为具有"蓄意"和"持续"的特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若学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校园暴力、未能及时干预欺凌行为,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从校园到司法所,从孩子到家长——孙先生一家在"维权"这条路上,被打了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