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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莱文:战争权力的真相——宣战、发动战争、宪法与1973年战争权力法事实:

马克·莱文:

战争权力的真相——宣战、发动战争、宪法与1973年战争权力法

事实: 无论哪个党派的总统,都没有承认1973年《战争权力法》的合宪性。每位总统都认为该法案违反了三权分立——总统根据宪法第二条拥有全面的外交政策权力,以及作为三军统帅的权威。

事实: 最高法院从未就该法案的合宪性作出裁决,而且很可能永远不会。事实上,国会内部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分裂:民左党人支持民左党总统,共和党人支持共和党总统。《战争权力法》本质上只是国会成员用来对付对立党派总统的政冶工具——他们的立场会根据谁是总统而在两党之间切换。

事实: 宪法初稿曾规定国会拥有“发动战争”(MAKE war)的权力。但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否决了这种表述,并将其改为“宣战”(DECLARE war),有意淡化这一权力,因为他们认为一个由众多成员组成的机构在体制上无法胜任做出此类决定。

事实: 宣战并不等同于发动战争。例如,如果国会宣战而总统拒绝接受,国会无法强迫三军统帅执行这场战争。国会自建国以来仅正式宣战11次(主要是在二战期间),这本质上是国会表达支持战争的最高形式,但它从来都不是发动战争的必要前提。

事实: 国会阻止军事行动的唯一权力是“钱袋子权力”(控制拨款)。然而,作为三军统帅的总统如果已经授权军事行动,就不会签署旨在阻止他已下令行动的法案。因此,国会需要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换句话说,总统拥有发动军事行动的广泛权力。

事实: 除了副总统之外,总统是唯一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联邦官员。除了国会这种多成员机构在战争权力决策上的体制性无能之外,总统是唯一被选举出来担任三军统帅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