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来的妈妈》四大争议,周兆成:艺术改编绝不能践踏司法底线!
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该片因篡改司法事实、违规拍摄等争议全面发酵,主演赵箫泓被全网封禁,电影正式撤档。针对网友最关心的四大核心法律问题,我来逐一给出明确解答。
法律谚语:司法事实不容篡改,艺术创作不能凌驾于法律与公序良俗之上。
一、判决书无家暴认定,主打“反家暴”宣传是否合规?是否需受害者家属认可?
1. 宣传行为涉嫌违法: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规定及《电影产业促进法》,将未被生效司法裁判认定的“长期家暴”作为核心营销卖点,刻意误导公众认知,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片方作出行政处罚。
2. 无需法定前置许可,但不得侵害死者名誉权:电影创作无需强制取得受害者家属同意,但虚构“家暴”“婆婆谅解”等核心情节,贬低死者人格、损害死者名誉,死者近亲属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期内拍戏,是否违反剥权规定与劣迹艺人禁令?
1. 明确违反剥夺政治权利法律规定:《刑法》第54条明确,剥夺政治权利包含言论、出版自由。赵箫泓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参与商业电影拍摄并公开发行,本质是违法行使出版权,属于违反刑罚执行规定的行为。
2. 完全触碰劣迹艺人封杀红线:虽非传统职业艺人,但身负故意杀人重罪,且在刑罚执行期内违规从业牟利,其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行业劣迹人员抵制标准,平台封禁、全行业抵制于法于理有据。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内违规拍摄,应当追究谁的法律责任?
责任由三方主体连带承担:
1. 赵箫泓本人:违反剥夺政治权利监管规定,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制片方与导演:明知对方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仍聘用其担任主演,属于共同违法,同时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主管部门可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摄制、发行许可证。
3. 相关审批责任人:若存在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艺术加工能否虚构“家暴”核心情节?
绝对不能,核心司法事实是艺术改编不可逾越的红线。
艺术创作允许对次要情节、场景细节进行合理加工,但不得篡改生效裁判认定的核心事实,不得美化犯罪、颠覆司法定性。
该片将“因家务琐事持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篡改为“反抗家暴失手杀夫”,属于对案件核心性质、犯罪动机的根本性篡改,本质是歪曲司法、误导公众,不仅违反影视行业基本伦理,还侵害死者名誉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和社会所不容。
最后周兆成想说:关注女性家暴困境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绝不能成为洗白犯罪、践踏司法的遮羞布。任何试图用艺术包装篡改事实、让罪犯从自身罪行中牟利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行业的永久抵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