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资讯网

浙江杭州,俞女士找到了新工作,也顺利拿到了offer。她辞去原来的工作准备入职,

浙江杭州,俞女士找到了新工作,也顺利拿到了offer。她辞去原来的工作准备入职,结果4天后,HR告诉她工作岗位没了,她不用来了,只能赔偿她5500元钱。俞女士说我不要钱,我只要个说法。

这份工作是酒店西餐厅主管,月薪5500元,是西餐厅的经理主动联系的俞女士。

2026年4月28日,俞女士进行了面试,对方对余女士很满意,5月4日,对方给俞女士发了一份正式的《录用意向书》。

收到这份意向录用通知书后,俞女士觉得这事已经是板上钉钉了。她对这份新工作满怀期待,不仅工作环境好,薪资也比以前高。

为了能无缝衔接,她决定尽快把原来的工作辞掉。新工作安排在5月15日入职,她计划在原单位工作到5月14日,这样就可以直接上岗。

于是,她递交了辞职报告,领导询问辞职原因,于女士如实说明自己找到了薪资更高、环境更好的新工作。

领导听后表示,原本还想挽留她,既然她有更好的发展,自己也没办法给出更高的工资,便祝她工作顺利,签字批准了辞职报告。

双方商量好,她可以继续工作到5月14日,店里会在此期间尽快招聘新人,新人到位后她就可以离职。于女士觉得一切都很顺利,满心欢喜地期待着新工作的到来。

不料,就在俞女士辞职的第二天,也就是5月6日,酒店负责人突然联系她,问她是否已经辞了职。如果还没辞,先不要动,因为这边可能有些变故。

又过了两天,负责人告知她,由于当前经济效益不好,人工成本压力较大,原本计划招聘的几个岗位可能不再设人,考虑由其他员工兼职,这样一来就无法让她入职了。

俞女士当然不能接受,认为对方已经发了录用意向书,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店方必须履行约定。

而且,她已经辞了职,如果临时被放弃,又赶上经济不景气,再找工作会很困难,可能要在家里待上好几个月,损失不可估量。

负责人提出,可以赔偿她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当时谈好的月薪是5500元,此外还可以帮她推荐岗位。

俞女士表示,自己本来干得好好的,如果不是收到那份录用意向书,她根本不会辞职,也不会把自己弄得这么被动。“现在工作这么难找,万一好几个月都找不到工作,我怎么办?”她气愤地说。

俞女士认为,店方不应该这样出尔反尔。作为一家颇具规模的酒店,理应对自己的承诺负责,不能第一天刚发意向书,过了两天就通知岗位没了,“那早干什么去了?”

在俞女士看来,店方只愿意赔偿5500元,远远不足以弥补她的实际损失。既然对方已经违约,她将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看着俞女士是占理的,那么法律会站在俞女士这一边吗?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店方向俞女士发出录用意向书,俞女士基于对该意向书的信赖辞去了原工作,此时双方已建立了特殊的信赖关系。

店方随后以“岗位取消”为由单方毁约,属于典型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俞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俞女士又能得到哪些赔偿:主要是赔偿守约方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以现实案例来看有从原单位离职后至找到新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社保中断损失 ;合理寻找工作的费用:交通费、通讯费等。

参考类似案例中,俞女士赔偿金额约在5500元至8250元之间,再加实际支出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店方的5500元赔偿方案处于区间下限,可以考虑争取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