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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60岁男子几年前和老婆感情不合离婚了,当时老家的房子拆迁分了200,他分割

江苏,60岁男子几年前和老婆感情不合离婚了,当时老家的房子拆迁分了200,他分割老婆女儿100万,自己100万准备养老,可他女儿以男子“精神疾病复发”为由,申请成为他的监护人,法律也同意了,男子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他女儿却以监护人身份,带上男子身份证和法院判决书,去银行取走卡里仅有的9万工资,并以保管为由拒绝还给男子,男子兄弟很生气,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法院判了。

可谁知道,他女儿这时候站了出来,说他爸以前有过精神方面的毛病,现在好像又犯病了,自己得管着点,于是女儿去走了法律程序,申请当父亲的监护人,法院那边也批了,认定这男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那以后,他女儿就拿着法院的文书,还有他爸的身份证,直接去了银行,把他工资卡里剩下的9万元取了个干净,说这钱她帮着保管,免得她爸乱花。

男子有个兄弟,看着这事儿不对劲,心里憋着火,他哥虽然离了婚,但脑子清楚得很,平时说话办事哪像个有病的人?兄弟就琢磨着,得把这监护权给抢回来。

于是兄弟就跑到法院去申请,要求变更监护人,顺带也提了一嘴,让他哥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接了这案子,调查清楚后,法官把这人叫来当面问话,还单独聊了好一阵子。

整个过程中,这男子说话条理分明,问什么答什么,工资多少、拆迁款怎么分的、钱打算怎么用,都说得明明白白。

法院那边综合了所有情况,最后认定这男子根本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能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和生活事务。

他女儿之前申请监护人,理由是“精神疾病复发”,但拿不出新的病历和鉴定报告,光靠以前的老黄历,站不住脚,法院判了,撤销他女儿的监护资格,同时恢复这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

判决下来后,男子拿回了自己的钱,也拿回了对自己生活的控制权,他兄弟在法庭外头长长舒了口气。

这案子就是亲人之间为了钱闹出来的事儿,监护权本来是为了保护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人,可有些人偏偏拿它当工具,把家人的银行卡捏在手里,说是保管,实际上谁也说不清楚那钱到底花在哪儿了。

这男子也算是运气好,有个靠得住的兄弟替他出头,加上自己确实脑子没毛病,这才把局面扳了回来,要是换成那些真的糊涂了的老人,被子女拿捏住,恐怕连喊冤的地方都找不着。

这事儿从头到尾看下来,就是钱闹的,女儿说是怕爹犯病乱花钱,可真要是为了爹好,取了钱之后怎么花的、还剩多少,总得有个交代吧。

一句“保管”就完事了,连个账本都没有,谁听了不得多想?倒不是说不信亲闺女,可这做法太让人寒心。

监护权这东西,本来是给那些真没法自理的人托底的,可现在有些人钻空子,把家人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边推,一旦推成了,钱就归自己管了。

要不是有个较真的兄弟站出来,跑法院折腾这一圈,男子怕是要一直蒙在鼓里。

好在法官没光看纸面材料,把人叫来当面聊,去单位去邻居那儿核实,最后还男子一个清白。

这事儿给所有老人提了个醒,自己能动的时候,该立遗嘱立遗嘱,该公证公证,密码、房本别轻易撒手,亲归亲,但防人之心不能丢,不是不信孩子,是得防着万一孩子被人撺掇,或者孩子自己起了别的心思。

《民法典》第35条写得清楚,监护人得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办事,除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不能随便处分他的财产。

这个案子里,女儿说是保管工资,但拿不出任何为父亲利益花钱的证据,反而在父亲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强行控制他的钱,这就违反了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法院撤销她的资格,正是因为她没尽到监护责任,反倒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这条法律就是告诉所有人,监护权不是财产控制权,谁想借着监护的名头占亲人便宜,法律不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