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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上了!天津河东,一脑梗男子住院第3天,竟然独自溜出病房,在医院大门口闲逛了整整

摊上了!天津河东,一脑梗男子住院第3天,竟然独自溜出病房,在医院大门口闲逛了整整2小时,又若无其事地返回病床。可当天下午,医护人员却发现他晕倒在病房内,抢救一天多后不幸身亡。更诡异的是,家属悲痛讨说法时,医院竟拿出一张“出院小结”,坚称男子早已办完出院手续,概不负责!最后,法院判了!
 
2022年9月12日,50多岁的刘某因为身体不适前往天津河东当地一家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检查后确诊为脑梗塞,同时伴随原发性高血压、缺血性心脏病多种基础病症,全部属于极易突发急症的高危类型。
 
入院时医护人员已经明确告知刘某,自身病情不稳定,住院期间严禁未经报备私自离开病房,外出会极大提升心梗、脑梗复发的风险,任何外出行为都必须提前和管床护士、医生沟通登记。
 
入院之后的前2天,刘某都遵照医嘱待在病房接受输液、监测等常规治疗,没有擅自离开病区。
 
9月15日是刘某住院的第3天,当天早上8点,管床医生查房查看刘某各项体征,暂时处于平稳状态,为了方便后续手续办理,医生提前在病历系统内填写完成一份出院小结,记录刘某这段时间的诊疗情况。
 
但这份小结写完之后,整套法定出院流程没有任何一步推进。
 
医院电子医嘱系统没有录入正式出院通知,护士没有停止当日的用药、定时体征监测,刘某本人没有前往收费窗口结清住院费用,也没有在出院确认单、风险告知单上签字,病房床位依旧登记在刘某名下,全天依旧按照住院患者标准安排护理工作,从法律层面来讲,刘某此时仍属于在册住院病人。
 
当天10时39分,刘某在没有通知任何医护人员的前提下,独自走出病房,穿过门诊区域走到医院大门口,在门口区域随意走动、逗留,全程没有医护人员发现病区少了一名高危患者,也没有人员外出登记记录。
 
直至12时15分,刘某才独自折返回到自己的病房,回到病房之后他直接卧床休息,没有主动向护士说明外出经历,前来巡视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留意他外出过,没有复测血压、心率,没有询问身体有无不适感。
 
当日14时13分,护士按照日常排班开展例行查房,推开病房房门后,发现刘某倒在床边地面,失去意识,呼喊、触碰都没有任何反应。
 
医护人员立刻开展现场急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刘某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抢救,经过整夜不间断的救治,到9月16日下午,刘某依旧没能挽回生命,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后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明确刘某的直接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亲人骤然离世,刘某家属悲痛不已,梳理完整事发经过后,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多处明显过错。
 
其一,刘某属于脑梗合并心脏病高危住院患者,独自外出长达2小时,病区巡视存在巨大漏洞,全程无人察觉;
 
其二,刘某外出返回病房后,医护没有及时询问活动情况、监测身体指标,错失提前发现身体异常的机会;
 
其三,医院明知患者病情凶险,没有严格落实住院外出报备制度,对住院人员看管松懈,多种管理疏漏叠加,间接造成悲剧发生。
 
家属多次和医院协商,希望院方给出合理赔偿方案。
 
面对家属提出的诉求,医院给出的回应让双方矛盾彻底激化。
 
院方拿出早上提前开具的出院小结作为核心证据,坚持主张9月15日早上已经完成出院文书书写,代表刘某当日已经出院,不再属于院内管理的住院患者,后续外出、发病、离世都和医院诊疗、看护工作无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无法认可这一说法,双方多次协商都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刘某家属最终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承办法官指出,医疗体系内,单纯开具出院小结,不能等同于完成法定出院手续。
 
完整的出院流程包含下达出院电子医嘱、停止所有院内诊疗护理项目、患者或家属结清全部住院费用、签署出院知情同意书、注销对应床位等多个必要环节,全部流程闭环完成,才算正式解除医患服务关系。
 
本案中仅有一张出院小结,其余全部流程均未操作,医患医疗服务关系在事发当天依然存续。
 
综合全部事实,法院充分考量双方责任比重:刘某自身同时患有脑梗、严重冠心病、高血压,多种重症叠加是引发猝死的根本原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入院告知私自长时间外出,自身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存在巡视缺位、住院人员管理疏漏,存在次要过错。
 
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向刘某家属赔付各项损失11.8万余元。
 
判决下达之后,涉事医院不服结果,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旧以已开具出院小结、患者自行离院为由,主张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重新梳理案件全部证据,认可一审法院对出院流程、医院管理过错的认定,医院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与事实支撑,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