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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个白眼狼!上海,女子离婚后,独力抚养儿子长大成人、结婚生子,又拿出积蓄为儿子

养了个白眼狼!上海,女子离婚后,独力抚养儿子长大成人、结婚生子,又拿出积蓄为儿子儿媳两次买房。在儿子儿媳承诺给她养后,又主动让出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本以为可以安享晚年,不料,换来的却是儿媳的3个耳光,房没了、钱没了,被扫地出门,最终,女子想用房产换养老的打算,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胡阿姨早年离婚,她历尽艰辛省吃俭用,独自拉扯儿子长大。

多年后,老房征收,她用补偿款买了一套使用权公房,后来又买断产权,房子登记在她和儿子两个人名下。

终于等到儿子结婚,小两口当着她的面,承诺会赡养终老,要她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

把房子的产权归儿子一个人所有。

胡阿姨觉得,房子早晚都要留给自己的儿子,早过户到儿子名下,哄小两口个高兴。

胡阿姨随后,把自己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了儿子。

赠与完成的那一刻,胡阿姨在这套房子里的法律身份,就从共有人,变成了客人。

也就是说,如果她以后再住这套房子,就属于借住。

果然,拿到房产后,儿子迅速把房子变更到儿媳一人名下。

没过多久,儿媳把这套房子卖了,另买了新房,产权只写自己一个人的名字。

一开始,儿子儿媳还给胡阿姨留了个房间,面子上的孝道还维持着。

但随着胡阿姨的积蓄一点一点被掏空,她在这个家里最后的利用价值没有了。

儿子儿媳马上变了脸,把行李扔出去,人也赶出家门,让她爱去哪去哪。

更令人寒心的是,儿媳还三次扇扇耳光。

胡阿姨觉得,自己养了个白眼狼,真是娶了媳妇忘娘!

自己把所有积蓄和房产,都交给了儿子儿媳,换来的却是耳光,和无家可归。

但胡阿姨认为,自己从小带大的儿子,不信他任由自己受尽委屈,自生自灭。

也就是说,她还对儿子小两口抱有幻想。

2018年,她和老伴又拿出20万元,支持儿子儿媳又买一套房。

她本以为,这套新房里,肯定会给自己留一个房间。

可她万万没料到,房子的产权,再次只登记在儿媳一个人名下。

即便经历了前两次的惨痛教训,胡阿姨仍然选择了相信孩子们。

结果房子买好后,儿媳说,她想住可以,必须交房租。

后来,就算交房租,也不再让她住了。

两套房子,两次赠与,3次被赶出门。

胡阿姨从一个有房、有积蓄的上海阿姨,变成了居无定所的老人。

胡阿姨想用赠与房产换养老的想法,最终被彻底打碎!

问题就在于,她把赠与和养老混成了一回事。

而在法律上,这两件事是分开的。

赠与一旦完成过户,财产的所有权就彻底转移了。

房子给了儿子儿媳,就彻底换了主人。

法律不会因为你曾经是这房子的出资人,就给你留一把钥匙。

胡阿姨把产权份额让出去的那一刻,她在这套房子里的法律权利就清零了。

儿子儿媳后来的所作所为虽然不地道,但在产权归属上,他们确实有处置的权利。

法律讲的是权利归属,亲情讲的是将心比心。

当一方只有法律、另一方只有眼泪的时候,吃亏的永远是那个只有眼泪的人。

针对胡阿姨的情况,法律人士表示,她可以主张居住权。

因为房子的来源,是胡阿姨老房子的征收款,变更路径清晰。

而且她名下没别的房产、经济困难,主张居住权有法律依据。

另一套房子,胡阿姨和老伴出资20万元的前提,是能住进去、能被赡养。

在法律上叫附义务赠与,儿媳拒绝她居住,等于违反了赠与所附的义务。

胡阿姨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20万元出资款。

依据《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胡阿姨将房产赠与儿子儿媳,是基于对方承诺为其养老。

然而,儿子儿媳在获得房产后,不仅将胡阿姨扫地出门,还对她施以暴力。

既未履行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房产时的养老承诺。

因此,胡阿姨有权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或相应的出资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打官司要时间、要精力、要证据。

胡阿姨手里,可能没有房产赠与协议,甚至连转账记录,聊天和沟通记录的凭证都没有,

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官司的胜负。

对胡阿姨的处境来说,她始终做错了一件事,她听信儿子的口头承诺,但没有书面协议。

平时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出资凭证可能都留好,甚至可能都没有。

胡阿姨这事的教训,是生前把财产全给了儿子,自己没有留一手。

这也给所有老人提个醒:生前别急着过户,遗嘱比赠与保险得多。

遗嘱可以随时改,子女孝顺就留给他,不孝顺就换人,至少主动权在自己手里。

另外,子女的承诺必须白纸黑字写下来,口头随便一说,过后可以不认。

平时要有举证意识,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出资凭证全都留好。

目前,胡阿姨还在维权,她能不能住进其中一套房子,目前还是未知数。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