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周女士和前夫离异多年,前夫常年不付孩子抚养费,一气之下周女士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既然你不给抚养费,那就是不认这个孩子,我改个名字天经地义!”谁知这么一闹,自己反被告了!
2012年,周女士与前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年幼,双方约定孩子由周女士直接抚养,前夫享有定期探视权,并按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的十余年间,前夫起初尚能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开支得以稳定保障。周女士虽独自抚养孩子,但也认为双方虽婚姻结束,仍能共同保障孩子成长。
2024年初,变故突然发生。前夫毫无正当理由,直接停付了每月的抚养费。周女士多次致电沟通、催要,前夫始终以 “不想给” 为由推脱,没有任何合理解释。
对于独自抚养孩子的周女士而言,这笔抚养费是家庭开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孩子正处于成长阶段,生活、教育各项支出持续增加,停付抚养费直接导致她的生活压力陡增,不得不靠加班增收、缩减开支维持家用。
多次协商无果后,周女士愤而向前夫发出警告:若继续拒付抚养费,就给孩子改姓,彻底划清界限。前夫当时只当是气话,认为血缘关系不会因姓名改变而变化,并未放在心上。
被逼无奈的周女士最终选择了赌气式的维权方式,瞒着前夫,独自到公安机关为孩子办理了姓名变更手续。
得知孩子被改名后,前夫勃然大怒,很快便以周女士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侵犯自身监护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周女士将孩子姓名恢复原状。
法院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周女士释明了姓名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则。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以及公安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并出具书面同意材料;
父母离异后,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办理姓名变更,程序上不符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明确指出,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属于侵害另一方监护权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法判令恢复原姓名。法官明确告知周女士,即便前夫存在拖欠抚养费的过错,私自改名的行为也不具备合法性,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随后,法官也对前夫进行了法律告知,直接打破了他 “改姓就可以不付抚养费” 的错误认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同样明确,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与子女姓氏无关。
法官进一步提醒,若周女士就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前夫有履行能力却恶意拖欠的行为,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行、高消费等多方面将受到严格限制;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听完释法后,双方均认识到自身错误。前夫当场承诺一次性补齐 2024 年以来拖欠的全部抚养费,并保证今后按月足额支付;周女士也认可私自改名的不妥,同意配合办理姓名恢复手续。目前,拖欠的抚养费已全额到账,姓名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双方生活回归平静。
这起纠纷表面是姓名之争,根源却是离婚双方在履行抚养义务时的情绪对抗。抚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既不能无故拖欠抚养费,也不能将孩子的姓名作为对抗筹码。只有理性沟通、依法维权,才能真正守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