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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放开比特犬咬死人是否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听说判三缓三,好多人气的不得

重庆男子放开比特犬咬死人是否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听说判三缓三,好多人气的不得了,说,应该判他过失杀人罪,仿佛过失杀人罪是多么严重的罪一样,其实,一审法院就是判宁某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的最高刑罚是七年,最低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什么这个罪的量刑这么轻呢,因为,所有的过失犯罪处罚都比较轻,过失犯罪共同的特征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比其他犯罪,可以说几乎没有,刑法打击的本质上是那些恶人,所以,过失危害社会,一般轻微的不予处罚,严重的,比如出了人命,才会处罚,且,处罚的也不是太重。
有人说,释放烈性犬,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该判其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但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是一个类罪,里面包含很多具体的犯罪,北京的张谋华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的一个罪,要是判重庆宁某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就得指明他到底犯的哪一条具体的罪,刑法上有投放危险物质罪,问一下,烈性犬是物质吗,问题就出在这里。
烈性犬如果是物质,重庆宁某无疑就是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不是物质,那就肯定不能认定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也就不能认定其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呼吁修改法律,或者做出司法解释。
要不,就像不管你是不是喝醉了,在法律上把80定义为醉那样,把烈性犬定义为危险物质。
要不,就增加一个投放危险动物罪,这样,今后,不管是狮子老虎,财狼烈狗,猛熊毒蛇等,只要投放,就都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