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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一50岁男子应聘保安第一天,就被打发到某物业公司,连续上了13个夜班,

吉林长春,一50岁男子应聘保安第一天,就被打发到某物业公司,连续上了13个夜班,从晚19:30到第二天早7:30,每个班12小时,第13个夜班下班后,他累得在寝室突发心源性休克死亡。万万没想到,相关部门却没认定工伤,理由是:不是在岗发病、不符合工伤48小时抢救规则。男子母亲悲痛欲绝,直接把外包公司+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2万。物业一口咬定:不是连续上13个夜班,前7天由老队员带着熟悉工作。法院判决始料未及。

50岁的彪先生离婚无一女,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他,决定找一份保安工作度过余生。

虽然保安工作工资不高,但工作也清闲呀,他没有家庭子女,压力不大,只要能安身立命就行了?

可万万没想到,彪先生自以为清闲的工作,却直接把他累死了。

他刚到岗的第一天,就被安排到合作的物业公司上班。

他就被排了夜班,每天晚上七点半到第二天早上七点半,整整12个小时,连轴转着上夜班,中间一天休息都没有,就这么连续熬了13个通宵。

第13天的夜班结束,他拖着熬了一整夜的身子回到员工寝室,刚歇下来没多久,就突发心源性休克,人直接没了。

彪先生父亲不在了,母亲就他这么一个亲人,结果白发人送黑发人,真是痛不欲生。

母亲本来想着走工伤流程,给儿子讨一个说法,结果相关部门没给认定工伤。

对方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彪先生发病的时候,人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认定里的48小时抢救相关规则。

母亲根本接受不了这个结果,儿子英年早逝已经够痛了,连个公道都讨不到,她直接把外包公司和实际用工的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提出了92万的赔偿诉求。

开庭的时候物业公司咬死不认,说根本没安排连续13天的夜班,前7天都是安排老队员带着他熟悉工作,不算正式顶班熬夜,不可能把人累出问题。

但法院结合考勤记录、排班表还有司法鉴定结果,查清了全部事实。

鉴定报告明确写了,死者是因为长期过度劳累,诱发了自身原本就有的血管疾病,最终导致死亡。

一审法院判外包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家一共要赔26万。

到了二审阶段,法院重新捋了所有用工细节,发现真正直接给保安排班、日常管理他的,其实是物业公司。

违规安排超长夜班的主要过错在物业,直接改判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26万余元,外包公司承担连带兜底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死者自身的基础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企业的过劳用工是直接诱发因素,按照三七开的责任比例,判定两家公司总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之前有个外卖骑手的案子,骑手连续跑了48小时的单,中途在出租屋里休息的时候突发脑梗去世。

一开始相关部门也没认定工伤,说他发病时不在接单配送的岗位上。

家属把平台和外包站点一起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查清楚平台长期给骑手派超量订单,还设置超时罚款倒逼骑手连轴转,存在明显的过劳用工过错,最后判平台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了40多万。

这种纠纷,说明一个道理,别拿“没认定工伤”当企业的免死金牌。

现在很多企业都爱钻空子,把员工往死里用,觉得只要人不是在岗位上当场倒下,就不用担责。

但实际上,只要你存在违法超时用工、逼着员工长期超负荷工作的行为,最后员工出了健康问题甚至猝死,哪怕走不了工伤流程,也躲不开民事赔偿的责任。

总不能让企业赚着压榨劳动力的钱,出了事就把所有责任全推给员工自己的身体问题,这根本说不过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哪怕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走不通,只要企业在用工过程里存在过错。

比如,违法安排超长加班、强迫员工超负荷工作,和员工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必须按过错比例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不能以“不构成工伤”为由完全撇清干系。

很多人之前都默认“工伤是企业担责的唯一门槛”,但这个案子直接打破了这个认知。

工伤认定,从来不是劳动者向违规用工企业追责的唯一路径。

过去不少企业靠着“外包甩锅+超长排班”的组合拳,把用工风险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觉得只要把人事关系全推给外包公司,自己躲在后面排班管理,出了事就以“不是用人单位”“发病不在岗”为由推得一干二净。

但这次判决,告诉我们,只要你的违规用工行为和员工的损害结果有明确关联,就必须为自己的过度压榨行为买单。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青科新闻20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