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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孙子真是白眼狼!”吉林长春,8旬老太把唯一住房子过户给孙子,指望他养老。谁料

“这孙子真是白眼狼!”吉林长春,8旬老太把唯一住房子过户给孙子,指望他养老。谁料,她生病出院后,孙子不让她回房子里居住,却让自己母亲住。无处可去的老太只能住在大女儿家,孙子每月只给500元就不管不问了。老太无奈告上法院,想要回房子。孙子却说当时奶奶赠与房子没有附加养老义务。法院一审、二审作出公正判决。


87岁老奶奶匡老太,名下只有一套52.4平的住房,早年儿子已经去世,剩下三个女儿。

2024年初,匡老太出于对孙子陈某的疼爱,想着自己年事已高,提前把唯一的这套房子赠与孙子,还配合办理了全部过户手续。

谁知道过户刚半年,匡老太就接连几次生病住院,每次出院后身体虚弱,身边离不开人照料,这时候她想回到自己原来的房子里居住,却被孙子陈某直接拒绝了。

从双方的通话记录里能明确听到,陈某说没人能腾出时间照顾奶奶,死活不同意老人回来住。

之后,无处可去的匡老太只能暂时住在大女儿家里,由大女儿贴身照料。

而孙子陈某只是每个月转500块钱给匡老太的大女儿,除此之外几乎没尽过其他赡养责任。

而这套本该属于老人的房子,实际一直由陈某的母亲,也就是匡老太的儿媳住着。

匡老太看着自己掏心掏肺送出去的房子,最后连落脚的地方都没了,一气之下把孙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赠与,把房子重新过户回自己名下。

从现实角度来说,老人不到最后一刻财产绝对不能撒手,哪怕再信任的人都有可能会变。

整件事的核心冲突,在于孙子陈某片面理解房产赠与,只收下价值不菲的房屋,却不肯承担对奶奶的养老责任。

老人拿出毕生唯一房产,本质是拿房子换取晚年住所和照料,这是祖孙之间默认的交换条件,并非单纯免费馈赠。

双方分歧集中在两点:孙子认为合同没写赡养条款,不用管奶奶居住。

匡老太则觉得把唯一住房给了孙子,按情理孙子理所应当给她养老。

但是,孙子仅每月拿出五百元,就觉得完成赡养义务,忽视了奶奶需要住所,以及贴身陪护的核心需求。

一边是八旬老人面临无房可住,一边是晚辈占有房产却推脱养老,亲情与财产的失衡,是本次纠纷最尖锐的矛盾。

孙子陈某以为,奶奶匡老太把房子过户给他没有加附加义务(也就是赡养奶奶),那么,奶奶就不能再往回要了。

其实从法律来说不是这么回事。

《民法典》规定,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即便这份赠与合同没有手写附加赡养条款,但结合匡老太八旬高龄、仅有一套住房、基于传统亲情习惯,法院可以推定,匡老太对孙子的赠与是附带养老居住的隐性义务。

另外,赡养不只是每月给少量生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要妥善安排老人住房、生病时提供照料。

孙子陈某不让老人回自己房子居住,直接违背赡养老人的基本要求,属于没有履行赠与附带义务。

房产已经完成过户不代表赠与不能撤回。

匡老太只要能证明赠与是寄托养老目的,晚辈拒不履行赡养责任,老人哪怕年纪很大,也能通过起诉撤销赠与,拿回自己的房屋产权,法律优先保障老年人居有定所的基本权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匡老太与孙子陈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由陈某将房屋过户到奶奶匡老太名下。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亲情伦理,匡老太赠与孙子房产就是为了指望孙子养老,是陈某没有做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最终,维持原判。

老人偏疼孙子,可孙子却不讲究,所以说人老了首先把自己放第一位,偏疼的不一定得济,有的在算计,想着老人的房和钱。

这件事可悲在哪?老人的孙子没指望上,而孙子的母亲,也就是老人的儿媳更缺德,她是房子实际居住者,受益却不让儿子照顾老人,确实说不过去。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