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个天的大谱!北京某公证处账面上放着1.8亿余元,本想买个理财,结果临到用钱时一查,好家伙,1.8亿的本息几乎清零,账户里只剩44万余元。
事情要从2013年12月说起。
当时,北京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开立了一个对公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
此后接近三年,公证处分16笔向这个账户累计转入3.6亿元。
当然,累计转入3.6亿元,并不意味着账户里始终趴着3.6亿元。期间有正常收支,到2018年6月,按照公证处掌握的账面数据,账户内的存款本息还有1.8亿余元。
这么大一笔钱,公证处也不是完全不管。
银行客户经理李某每个季度都会上门,将对账单和存款利息回单交给公证处财务人员。上面有账户余额,有利息数据,也有银行印章。
一张张看过去,工工整整,没有明显异常。
站在公证处财务人员的角度,这笔钱并没有失踪,而是老老实实地躺在银行账户里,甚至还在不断产生利息。
可后来查明的情况,却完全是另一回事。
公开裁定文书显示,从2014年1月开始,也就是账户开立后没多久,里面的资金就出现了未经公证处授权的划转。
此后几年,相关资金陆续流入九家企业以及罗某某、霍某某等人的个人账户。
罗某某曾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霍某某是其母亲。公证处方面提交的材料还显示,部分收款企业与二人存在持股或者控制关系。
到了2017年9月7日,这个账户的实际余额已经只剩448296.25元。此后,账户基本没有新的交易。
换句话说,真实账户早就快见底了,可公证处手里拿到的对账材料还在一本正经地表示:别担心,钱都在。
我觉得,这才是整件事最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
钱被谁转走,当然要查;可钱已经被转走多年,为什么对账单还能持续显示正常,更值得追问。
账户本来是用来记录资金的,对账本来是用来发现问题的。结果在这起事件里,对账不但没有暴露风险,反而成了遮住风险的那块布。
到了2018年6月21日,公证处根据手里的材料确认,账户存款本息已经超过1.8亿元。
随后,公证处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客户协议,准备用这笔钱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在公证处看来,这只是把账户里的存款换成理财,钱依然在银行体系内,无非是换一种方式管理。
可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和收益迟迟没有兑付。
公证处这才进一步核查账户,结果发现,自己一直以为存在银行里的1.8亿余元,实际上只剩下44万余元。
1.8亿和44万放在一起,差的已经不是一个零头,而是一条让人看着都头晕的鸿沟。
公证处随后将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兑付本息并赔偿损失,主张金额暂计超过2亿元。
官司进入审理后,那些多年来维持着“账户正常”的材料,也被一张张揭开了底。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以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均系伪造。
也就是说,公证处多年来看到的账户安全,很可能只是一场由假材料撑起来的假象。
另一边,银行提交的网银开通、账户信息变更等材料中,公证处会计刘某某的签名,也被鉴定为冒用。
但让事情更加复杂的是,这些材料上加盖的公证处公章和法人章,却被认定是真实的。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问:到底是谁在里应外合?银行有没有责任?公证处内部是否也存在管理漏洞?
这些问题都必须查,但不能靠网友凭感觉下结论。
银行方面否认相关理财文件和对账单的真实性,并提出案件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应当先处理刑事案件,再讨论民事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以案件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公证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这里得说清楚,驳回起诉不等于法院认定银行没有责任,更不等于公证处已经输了官司。
当时的裁定,主要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既然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是不是应该等刑事案件处理完,再审理公证处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
可对公证处来说,这就有些尴尬了。
钱已经不见多年,刑事案件何时能查清尚未确定,民事诉讼又暂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1.8亿元不能靠一句“正在调查”自己走回来。
此后,公证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终于出现转折。
最高法认为,民事案件要解决的是公证处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履行问题;刑事案件调查的,则是相关人员冒用身份、伪造材料和划转资金的行为。
两者涉及的主体和法律事实并不完全相同,刑事案件的办理,不影响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最终,最高法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在我看来,这起事件不能简单变成一场“银行全错”或者“储户自己不谨慎”的口水仗。
公证处确实需要回答:为什么长期依赖客户经理送来的纸质材料?为什么没有通过网银、柜台查询或者银行函证等独立渠道交叉核验?如此巨额的资金,内部财务制度有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