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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见义勇为,凭什么判刑?"山东聊城,一小伙和朋友路过一个路口,发现一个中年男
"我是见义勇为,凭什么判刑?"山东聊城,一小伙和朋友路过一个路口,发现一个中年男人正对着坐在地上的女孩连踹头部和肚子,还把书包狠狠砸过去。小伙冲上去喝止,旁边女人喊"这是家事,别管"。男人非但没停,还指着小伙逼近。这个小伙叫刘旭,和朋友赵某合伙开着一家台球厅。2024年5月26日深夜,两人吃完饭走路回店,就撞上了这一幕。刘旭看女孩蜷缩在地根本起不来,男人还在踹,当下没多想,先喊了声"别打了",然后直接走过去。男人没收手,还往刘旭跟前凑。两人身体一接触,刘旭两个动作把男人连续放倒,期间还扇了对方一巴掌。事后刘旭才知道,那个男人叫朱某,是女孩的亲生父亲,旁边一直喊"这是家事"的,是女孩的妈妈纪某。刘旭当时没觉得自己有什么不妥。警察来了,问完话把他们放走,刘旭以为这事就翻篇了。可将近10个月之后,2025年3月18日,警方登门,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旭实施刑事拘留。朱某的司法鉴定结论出来了——右侧第9、10、11肋骨骨折,轻伤二级。4月1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旭没想到,那晚出手的代价,是这个。孔子在《论语·为政》里说过一句话:"见义不为,无勇也。"放在刘旭身上,这话多少有些反讽——见义而为,反被追诉。2018年12月26日深夜,福建福州居民赵宇在家里听到楼下急促的女性呼救声,跑下楼一看,邻居李某正在暴力殴打年轻女性邹某。赵宇上前阻止,李某转头攻击赵宇,两人打了起来,赵宇将李某踢倒并踩踏腹部。李某随后被送医,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腹腔脏器受损。此后赵宇被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逮捕。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不少人问同一个问题:一个下楼救人的普通居民,为什么要以故意伤害罪来追诉?2019年2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认定赵宇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赵宇免于刑事处罚。争议却没有就此平息。法学界一直有种声音: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成了摆设。只要防卫一方造成了伤害后果,基层司法人员往往就倾向于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正当防卫反而成了例外。赵宇案发生的同一年,江苏昆山又出了一件大案。2018年8月27日晚,骑车的于海明和驾车的刘某因行车矛盾起了冲突,刘某叫来同伴推搡殴打于海明,随后从车里取出一把长约60厘米的长刀反复挥砍,混乱中刀脱手落地,于海明拾刀反击,刘某最终不治身亡。昆山市检察院随后认定,于海明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无限防卫权的范畴,面对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防卫行为不受必要限度约束,不负刑事责任,当日撤销案件。这两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持续讨论,也直接推动了司法政策层面的调整。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反对"唯结果论",强调对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而采取防卫行为的,应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明显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不得提请逮捕或提起公诉。指导意见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但基层执行能不能跟上,是另一回事。2025年11月,刘旭一审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被判赔朱某医疗费1564元。刘旭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5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
【#女子虐待2岁女童致死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5月26日发布6件防范和惩治家
【#女子虐待2岁女童致死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5月26日发布6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含文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被告人文某某(女)与已婚的田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同居。2023年2月至12月,田某携婚生女田某某(被害人,殁年2岁)与文某某共同生活。其间,文某某、田某经常采用打骂、捆绑、吊起、罚站、冻饿等方式虐待田某某,还频繁使用拳脚、拖鞋、饭铲、木条、皮腰带、手机充电线等暴力殴打田某某。2023年12月21日6时许,田某上班后,文某某因田某某尿床,使用手机充电线等严重殴打田某某胸部等处致其倒地抽搐,文某某叫田某回家后一起将田某某送至医院,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文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文某某已被执行死刑。田某作为被害人田某某的父亲,对田某某负有法定保护责任,其非但没有对文某某的虐待、殴打行为进行有效阻止,反而纵容并伙同文某某共同实施虐待、殴打,亦系主犯,但作用次于文某某,法院对其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予以并罚,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中国新闻网)
#开门杀事故赔偿有司法解释了#【新华社权威快报|“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
#开门杀事故赔偿有司法解释了#【新华社权威快报|“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解释】#明确开门杀情形下受害人保障#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记者:冯家顺、孙鹏程)
相隔四年,死缓改判死刑。4月2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
相隔四年,死缓改判死刑。4月2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对田永明执行了死刑。案件的时间轨迹如下:1996年,田永明强奸大嫂赵某某,持刀报复后被判刑,2002年7月刑满释放。2002年11月,田永明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报复,追撵过程中刺死见义勇为者刘铭富,致赵某某轻伤,随后潜逃。2022年2月,田永明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26年2月,云南省高院再审改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院核准。2026年4月,最高院核准死刑,由玉溪市中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