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审讯,只要一提到这个词,大家的脑海里可能立刻会浮现出公堂之上,惊堂木一拍,衙役们如狼似虎地拖上夹棍、拶指的画面。“酷刑逼供”,“屈打成招”,似乎成了古代司法的代名词。 实际上,这种印象虽然不无根据,但它仅仅描绘了历史的一个侧面。如果我们以更深入、更持平的眼光去审视,就会发现中国古代长达两千多年的审讯史,远非“滥用酷刑”四个字可以完全概括。 要理解古代审讯为何与“刑讯”二字紧密相连,我们必须先回到那个时代的司法逻辑的本质。 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根深蒂固的原则,一个是“有罪推定”。 简单来说,如果你被官府告发,在律法上就已经被假定为有罪之人,与现在的讲究的“疑罪从无”正好相反,需要你自己去证明清白。 在这种情况下,主审官很容易就会陷入到先入为主的误区,对嫌疑人所有的辩解都视为狡辩。一旦主审官认定了自己的观念,就会越来越愤怒,最终情绪失控,利用酷刑“证实”自己的判断正确。 另一个是“罪从供定”。在中国古代的证据体系里,被告人的口供绝对称得上“证据之王”。 在《大清律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什么意思呢?只要被告人自己不画押认罪,无论旁证、物证多么充分,都无法定罪。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防止仅凭间接证据出现错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事与愿违,这种定罪方法不仅没能辅助正义,反而成了悬在审判官头顶的一把刀剑。 为啥?因为古代官员也有任务,“限期断狱”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考核要求。破案率低的影响有多大?甚至事关官员的升迁。所以,当一些主审官遇到那些证据丰富,但嘴硬不肯认罪的人,绝对是恨之入骨。 虽然有相关规定,但迫于压力,尽快结案成了重中之重,刑讯就成了常用的手段。从这个角度来看,刑讯不仅是因为古代的官员“坏”,更是古代不完善的制度导致的结果。 各个朝代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律法中做出了很多相关规定,例如汉代就规定了老幼、孕妇、残疾等群体不得用刑。 虽然这个规定的初衷也是出于好意,但根本问题没解决啊,官员还是担心自己的破案率。虽然直接用刑不行了,但他们还有很多手段,“测罚”和“测立”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的“测罚”,指的是不给犯人饭吃,或者只给少量的稀饭吃。虽然不是用刑,但对犯人的折磨程度却一点也不低。 而“测立”就更好理解了,说白了就是罚站,长时间的罚站,而且还是在杖刑或者鞭刑之后开展,稍微乱动免不了又是一顿打。这些招数用在犯人身上,根本不需要用刑,还是能达到用刑的目的。 直到唐代,这种情况才逐渐好转。唐代对主审官员进行了详细的限制,只要谁敢擅自律法之外的刑罚手段,被发现以后就要受“笞三十”的处罚,极大的震慑了滥用私刑。 在唐律中,也沿用了之前朝代的一些规定,并且更加体贴。例如不适用刑讯的犯人,在唐代提升到八类人,就是所谓的“八议”,其中包括了老、幼、孕、残等,体现出律法不外乎人情。 唐代开了一个好头儿,宋代在唐代的基础上继续改进,规定刑讯致囚犯十日内死亡的,官员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意思的是,清代在这方面的规定最完善,也最全面,无论是创造性地建立了“用刑印簿”制度,还是对非法刑讯致死的官员更严厉,甚至可能处以死刑,都展现出清代的巨大进步。 但遗憾的是,清代的刑讯制度属于“中看不中用”,规定的相当完善,实际上却出了很多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就是其中一个经典案例。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震惊朝野,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在此案中,从县令到巡抚,各级官员在“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下,无视证据疑点,对杨乃武和小白菜轮番使用重刑,硬生生制造了一起惊天大冤案。 打脸啊,实在是太打脸了! 这个案子如同一记响亮的耳光,打在了清代看似严密的刑讯规范制度上。 此案的背后,揭露的是一个清代存在的根本性的矛盾:当司法权与行政权高度合一,缺乏外部有效监督时,任何内部的程序性限制都可能形同虚设。 从这一点来看,很多时候未必是时代推移,就越进步。例如在三国时期的东吴,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引人深思,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当时有一个女子杀夫后纵火伪造现场,地方官张举通过烧死猪和活猪做对比实验,发现死后被烧的猪嘴里无灰,而活活烧死的猪嘴里有灰,从而戳破了女人的谎言,将真凶捉拿归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无独有偶,在南北朝时期也有准确断案的经典案例。当时有两家争牛,各执一词,都说是自己家的牛,一时间陷入了僵持。县令下令直接将牛放开,结果牛径直跑回原主人家中,案件迎刃而解。 这些生动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古代的司法官并非都是只会用刑的“莽夫”,这是古人智慧的体现。结果,这些好的方面在清代并未得到延续和发展,反而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剧烈反差,一方面是完善的制度,一方面是震惊朝野的冤案。 这种情况看似很“割裂”,却实际上却有迹可循,大清律法被搁置一旁了,成了摆设,这也是晚清孱弱的一个原因,实在是积重难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