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两个男的带着一个女的去大理游玩,三个人还喝了酒,之后说想去洱海边醒醒酒,没想到三个人嬉戏打闹之后就发生了悲剧:两个男子当场溺亡。而一旁的女子,她没有下水,最后活了下来。男子的家属表示:这个女的当时失恋,可能两个男的想要逗女子开心,就趁着酒劲下水“逗她开心”。这可真的是,拿命换来红颜一笑啊。
静谧深夜,踱步于洱海边。皎洁月光倾洒而下,如璀璨碎银般,星星点点地散落于粼粼水面,勾勒出一幅如梦似幻的绝美画卷。
三个人踉跄走来,女孩还在抽泣,两个男人搀着她。其中一人蓦地褪去上衣,豪情满怀道:“我这便游给你瞧,定能博你展颜一笑!”刹那间,“扑通”一声巨响,好似一颗石子投入静谧湖面。紧接着,晶莹的水花欢快地溅起,在空中绽放出细碎的光芒,随即又纷纷洒落。
须臾之间,原本或许还略有波澜的水面,逐渐静谧下来,最终彻底归于死寂,仿佛一切喧嚣都被这深沉的宁静悄然吞噬。同年冬天,大理某村道上,一辆摩托车冲出路面,坠入数米深沟。骑车人当场死亡。两户人家对簿公堂,一方要六个人赔29万。
这是今年4月16日尘埃落定的两起判决。同样是酒后遭遇意外,同样是家属提出索赔诉求,而法院给出的回应如出一辙,皆为不予赔偿。法律宛如手持三把精准的标尺。它以严谨之态,用这三把尺子衡量世间的行为与秩序,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划定清晰边界。
第一把,叫"过错"。法官秉持着直白的逻辑,明确表示:你需先举证证明她存在过错。如此要求,清晰界定了责任证明的先后顺序。在洱海的那场悲剧中,傅某刚历失恋之痛,同事杨某与王某出于让她开怀的善意,精心组织了这场聚会,却未曾料到悲剧降临。
酒桌上,傅某边喝边哭,两个男人全程陪着,倒酒、听她诉苦。散席之后,众人前往洱海醒酒。此时,杨某突发奇想,提议下水游泳,其目的竟是为了“逗她笑”,试图以这般举动博佳人嫣然一笑。他自己跳了,王某看他出事也跳了。
傅某因不识水性,无法下水,只能立于岸边,声嘶力竭地呼喊救命,随后迅速掏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急切寻求援助。待救援人员匆匆赶至,彼时,那两人已然气息消散,生命的迹象在时光的流转中悄然隐匿,徒留无尽的悲戚与怅惘。
王某的家属愤而将傅某推上被告席,一纸诉状递至法庭,欲借法律之剑为王某讨回公道,让正义得以伸张。但法院问了一个问题:她教唆了吗?逼迫了吗?都没有。她甚至尽力呼救了。那凭什么让她赔?第二把尺子,叫"自甘风险"。
你自己要跳的水,关别人什么事?杨某和王某都是成年人,明知洱海深夜危险还要下水。法律认定这叫"自己对自己的冒险负责"。村道摩托车案更典型——六个人专门安排了护送,把喝了白酒的王某送到家门口,看着他进屋才离开。
谁知道王某进屋不到半小时,偷偷叫了网约车返回,去取自己的摩托车。监控画面中,他动作一气呵成,熟练地发动了车辆。那从容的姿态、利落的操作,无一不显示出他此刻神志极为清醒。可骑到村道时失控了,连人带车摔进沟里。
王某家属质问:为什么不盯住他别再出门?六个同饮者觉得冤枉——人都安全送进屋了,后面的事怎么管得住?法院秉持公正立场,站在了他们一方。判定护送义务以“安全进屋”为界,在此之后发生的行为已超出可控范畴,法院的这一裁决明确了责任边界。第三把尺子最残酷,叫"见义勇为的代价"。王某跳入水中救杨某,法院定性为见义勇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相关后果由受助人自行承担。即便身为英雄,亦不能向受其救助之人追究责任。英雄以义举施援,若因救助而追责,便失了英雄之举的纯粹,这是道德与情理的共识。这三把尺子量出来的结果,让两个家庭都难以接受。
杨某和王某的家属觉得:我的孩子是为了帮她散心才出事的,怎么能说一点责任都没有?傅某也委屈:我没叫他们下水啊,我还拼命喊救命了。法律说"你自己跳的",人情说"他们是为了帮你才出事的"。
一纸判决书,虽能明晰责任边界,却难以弥合两个破碎家庭间那道如深渊般的裂痕,亲情、信任与生活的创伤,远非文字判决所能抚平。
有意思的是,同样是喝酒致死,山东有个案子判了赔。几个人划拳劝酒,有人喝完突发疾病死亡,法院让八个同饮者赔了九万多。
关键差异究竟何在?劝酒之举、未履行护送之责、安全保障不力——诸般情形,皆为“过错”。大理这两起案子,一个是自己要下水,一个是自己偷偷出门取车。法院认定:没有过错,就不用赔。在今年4月16日所作出的二审判决中,原判得以维持。
此裁决彰显了司法的严谨与公正,为相关案件的处理画上阶段性句号。六个同饮者松了口气,但王某家属还是觉得,儿子的死和他们脱不了关系。法律用冰冷的逻辑划出了界限,但站在界限两边的人,可能永远无法和解。
案源:领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