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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报了个徒步团,交了139块钱。 走到一半觉得不舒服,跟领队说了一声,就

23岁,报了个徒步团,交了139块钱。

走到一半觉得不舒服,跟领队说了一声,就自己往回走了。然后,就再也没回来。

法院最后判旅行社赔57万。但我想说的不是这个数字。

我想说的是:那张写满了“后果自负”的免责声明,到底能不能保你平安?

先说清楚这个女孩是怎么没的。

去年6月,南京九连尖。热,30多度,山上没树,全是碎石子路,野道又陡又滑。她报名的时候,活动帖上写着“强度一星”,11公里,爬升650米。看上去确实不难。

但她忽略了两件事:第一,当天太热了;第二,这条野道,一旦走上去,下不来——救援车进不去,手机没信号。

她跟领队说要回去的时候,领队问了一句“头晕吗”,她说“还好”。然后领队就走了,带着大部队继续往前。她自己一个人,往山下走。

下午3点,路人发现她倒在路边,报了警。

旅行社那边呢?傍晚6点半,活动结束点名,才发现少了一个人。

三个半小时。黄金救援时间,就这么过去了。

现在旅行社说:我们不赔。理由有两条。

第一条,这次活动没赚钱。收了6490块,花了6130块,剩360块,这叫“非营利性相约出行”,不是旅游服务,所以不该承担责任。

你听听这话,是不是觉得哪里不对劲?

法院也是这么想的。法官说了一句话,我觉得特别在理:你是旅游公司,你组织活动是为了品牌宣传、积累客户,这叫经营行为。不是说你这一单没赚钱,就可以不当经营了。

说白了,做生意的身份在那儿摆着,别装成“民间约伴”。

第二条理由,也是最让人心惊的:他们说活动帖里写了“免责声明”——“个人意外自行承担,领队只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句话,很多报过徒步团的人都不陌生吧?

但我告诉你一个事儿:这类声明,在法律上,就是一张废纸。

《民法典》第506条写得清清楚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不管你是打印出来让人签字的,还是在帖子里用小字标注的,一律无效。

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你要是收了钱、组了队、把人带到荒山野岭,然后说“出了事跟我没关系”,这叫不负责任,不叫“免责”。

那你可能要问了:那为什么法院只判旅行社赔30%,不是说全赔?

这是这个案子最扎心的地方。

法院说得很清楚:这个女孩自己的过失,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

她是成年人。身体不舒服的时候,选择了独自返回,低估了高温、野道、体能的叠加风险。这不是她的错,但这是她的责任。

话说到这儿,我想说一个我自己的看法。

现在市面上那些徒步团、户外活动,有一个特别要命的问题——没有领队资质要求。

你找一个旅行社报名,没人会查这个领队有没有证。中国登山协会确实有“山地户外指导员”这个证书,但不是强制的。平台发活动的时候,只让你填路线、时间,不审核营业执照,不审核领队能力。

信任,成了唯一的“安全绳”。这根绳子有多牢,你自己想。

我查了一下,这不是孤例。另一个案子,郭女士参加一个“野路线”徒步——那条路从来没人带队走过,当天突降大雨,她摔成了九级伤残。同样的,法院判旅行社承担30%。

你看出来了吗?这不是偶然。法院在用判例反复确认一件事:组织者的风险评估缺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你也别指望法院替你当“保姆”。你自己的命,最终还是你自己负责。

最后我想说一句可能不太好听的话。

很多人参加徒步,其实是“跟风打卡”。看到别人发的照片好看,就去了。“强度一星”四个字,就当成“跟逛公园一样”。

但野外就是野外。没有树荫,没有便利店,没有救援车。你走上去的那一刻,能依靠的只有你的体力和判断力。

你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两个建议,都不好听,但有用。

第一,别信“免责声明”。那玩意儿在法律面前不值钱,但在心理上很值钱——它会让你和组织者都变得松懈。你觉得“反正签了字出了事自己扛”,他觉得“反正他说了后果自负”。

第二,学会说不。领队说“没事的,你慢慢走”的时候,你要不要走,只有你自己知道。

翻过再多山头,也翻不过“我觉得我没事”这六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