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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赵先生为了出行方便,花4700块钱买了辆电动自行车,虽然说缺少车辆合格

河北保定,赵先生为了出行方便,花4700块钱买了辆电动自行车,虽然说缺少车辆合格证等资质文件,但是买的时候店主拍着胸脯跟他保证,证件能给他补办,包能上牌。可等赵先生真去办号牌备案的时候,却提示说这车根本不是新国标车型,都不是补不补办的事,是连上牌资格都没有。

赵先生马上回头去找车行的店主要说法,没想到店主直接翻脸:车你骑都骑走了,想退款门都没有。

本来是想好好的协商,结果店主是这个的态度。这个骚操作直接惹恼了赵先生,赵先生一气之下直接把车行告了,最后的判决结果,让不少车行老板看完都坐不住了。

今年1月份,赵先生打算买辆电动车日常上下班用,通勤更方便。跑了好几家车行,最后在王某开的店里看中了一款,谈下来总价是4700元。

前面谈的都挺好,等到了付钱的时候,赵某就发现不对劲,王某只给了一张盖了公章的收据。

正常新国标电动车买的时候,正规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CCC 强制 3C 认证资料等等这些材料都是必备的,收据压根没用。

赵先生当时就提出了疑问,王某也是很爽快,马上跟他打包票:

证件什么的都在厂家那边,这不是最近刚换证,材料什么的过几天就寄回来了,到时候直接来店里拿就行,保证能正常上牌,都干了这么多年了,这些规矩还能不懂吗。

赵先生看了一下,这么大个店铺就开在街边,真要跑路也不是一时半会的事,加上王某说得信誓旦旦,挺像那么回事的,就没再多想,痛快把钱交了就把车骑回了家。

谁成想,等他抽空去办号牌备案的时候,直接被上了一课:系统明确提示,这辆车不属于新国标车型,根本没法办理上牌手续。

赵某当时就傻眼了,不上牌的电动车上路不合法,那自己不是相当于花四千多买了个摆件吗?

赵先生立马骑车赶到车行,找王某问到底怎么回事,当初说的好好的能上牌能上牌,怎么出了门它就不合法了。

没想到王某一会说最近政策收紧,等等就能办;一会说让赵先生再补点钱,他帮忙找关系加急办。

绕了半天赵先生听明白了,就是不给退钱。

赵先生憋了一肚子火,回去自己托人查了这辆车的认证信息,信息显示,这款车生产厂家的旧版CCC认证,在他买车之前就已经全部注销了,而新版的有效认证,办下来的时间比他买车的时间还要晚。

也就是说,这辆车从始至终压根就不能正常上牌,他被王某当怨种套路了。

赵先生再次找到王某,也是不藏着掖着直接开门见山,这辆车上不了牌,什么问题你清楚。车还你,钱一分不少的退回来,还得额外赔偿。

这回王老板也是硬气的很,直接摊牌:

车已经卖出去了,概不退还。

再一再二不能再三,这次赵先生也是没惯着,直接把王某的车行告了,要求解除购车合同,不光要退还他全部的买车费用,还得按照买车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判决也很干脆:支持赵先生的诉求,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王某退还4700元购车款,再赔偿三倍也就是14100元,赵先生把车还给王某。

可能有人看完会觉得,不就是缺个证晚几天才给吗,而且说不定王某也是被厂家坑了,自己也不知道认证注销了,赔三倍会不会太重了?或者如果后面厂家重新补了证,这车还能不能正常上牌,留着开也行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说白了,店家永远不能拿 “我也不知情” 当借口来免责。

而且CCC 认证旧认证注销了就不能恢复,而厂家新办的认证,也只能认证通过之后生产、出厂的车辆。

赵先生买的电动车,是在旧证注销、新证没下来的空档期卖出去的,属于 “无证出厂、无证销售” 的违规产品。哪怕后面证件补全了,这辆车也不在新认证的覆盖批次里。

而且按现在的监管规定,销售时没有有效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本身就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车管所的上牌系统只认销售时有效的认证信息,不是事后补个证就能洗白的。

最后,这份买卖合同最后被解除,是因为店家卖了违规车辆,还故意欺诈消费者,所以消费者没有理由为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买单。

只有消费者无理由反悔、或者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才会出现折旧抵扣的情况。

其实这种 “先提车、后补证” 的说辞在电动车行业里也算比较常见的套路了,很多人嫌麻烦,或者被销售的话术推销的上头的时候,也可能脑门一热听店家两句保证就信了,等到真上不了牌才傻眼。

也提醒大家一句,不管买什么,都别信任何口头上的承诺,必要的材料证件必须要有,正规发票也一定要开,留好付款记录。

一旦真的出了问题,先协商,后投诉,该走法律途径就要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拿赔偿的时候也千万别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