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一个白眼狼,”上海,一阿姨早年离异,独自抚养儿子长大,老房征收后,她用补偿款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和儿子名下,儿子结婚后,他们承诺会对阿姨好,就过户给了儿子儿媳,儿子又将房子产权变更为媳妇一个人,后来阿姨再婚,老伴出资,儿子媳妇加点钱,又买了一套房,房子居然写在媳妇名下,如果入住,必须交房租,如今阿姨积蓄被掏空,被儿子媳妇赶出家门,还被媳妇三个耳光,阿姨目前“无房可住”,为此她求助律师,怎么办?
阿姨早年离婚,一个人把儿子拉扯大,吃了不少苦。
后来老房子征收,她用补偿款在宝山淞南买了套使用权公房,之后又买成产权房,登记在她和儿子两个人名下。
儿子结婚后,小两口嘴甜,承诺会好好赡养阿姨,说要把她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
阿姨心一软,觉得都是一家人,就把自己的份额给了儿子,没想到儿子转头就把房子产权变更到媳妇一个人名下。
没过多久,儿媳把淞南的房子卖了,在松江另买了房,产权还是只写她自己一个人的名字。
一开始,儿子儿媳还给阿姨留了一间房,可等她的积蓄被一点一点掏空之后,小两口翻脸了,直接把她赶了出去。
后来阿姨找了一个老伴,老伴为了她掏了20万,儿子儿媳又添了点钱,在花桥买了一套房,离谱的是,这套房子居然还是写在儿媳名下,更过分的是,儿媳提出要住可以,但得交房租,胡阿姨咬着牙交了,可到最后,就算交钱也不让她住了。
如今阿姨一分钱积蓄都没了,被儿子儿媳赶出家门,没地方住,最让人寒心的是,她还被儿媳扇了三个耳光,走投无路的胡阿姨只能找律师求助。
律师给阿姨指了两条路。
第一,松江那套房子,胡阿姨可以主张自己有居住权,因为这套房说到底是从她的老房子一步步变过来的,而且她现在名下没房、经济困难,有法律依据可以争取住进去的权利。
第二,花桥那套房子,胡阿姨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让儿子儿媳返还那20万,当初老伴出这20万的前提,就是让胡阿姨有地方住,现在儿媳不让她住,等于是违背了这个约定,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这件事也给其他做父母的提了个醒,活着的时候别急着把房子过户给子女,立遗嘱比直接赠与更稳妥;子女的承诺一定要白纸黑字写下来;平时也要注意留证据。
爱孩子没错,但不能把自己的一切提前交出去——守住房子,就是守住晚年的尊严和安全感
看了阿姨的遭遇,心里堵得慌,一个单身母亲,省吃俭用把儿子拉扯大,老房子换新房子,房子从自己名下变成儿子名下,再变成儿媳名下,最后自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还被扇耳光,这不是电视剧,是真真实实发生的事。
整件事最让人寒心的是,阿姨把一辈子攒下的东西全交了出去,可等积蓄被掏空,儿子儿媳翻脸比翻书还快,直接把亲娘赶出门。
更过分的是,老伴掏了20万给他们在花桥买房,儿媳居然提出住可以,要交房租,这已经不是在算计钱,是在侮辱人。
很多人觉得家务事外人不好插手,可这件事已经超出了家庭矛盾的范畴,房产过户、产权变更、掏空积蓄、殴打老人——每一步都有清晰的法律痕迹,不是一句“家丑不可外扬”就能糊弄过去的。
阿姨挨了三耳光没还手,不是因为她软弱,是她在保持最后的体面,但这不代表她没有权利。
可现实是,给了之后你就没了话语权,你以为是亲情,人家当生意做,不是说子女都靠不住,而是老人的晚年经不起赌,守住房子,不是不信任孩子,是给自己留一条退路。
希望胡阿姨能把松江那套房子的居住权争取回来,或者通过撤销赠与拿回那20万。
这个案子该让更多人知道——亲情可以建立在信任上,但不能只建立在信任上。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阿姨可以主张对松江那套房子享有居住权——因为该房源自她原有的拆迁安置房,且她目前名下无房、经济困难。
虽然她把份额赠与了儿子儿媳,但赠与附有“赡养”这一法定义务,儿子儿媳不让她住,甚至殴打她,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阿姨完全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居住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