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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女子结婚后,为了家庭和两个幼小的孩子,选择做一名全职妈妈,全家的生活来源来

贵州,女子结婚后,为了家庭和两个幼小的孩子,选择做一名全职妈妈,全家的生活来源来自于丈夫,也因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造成性格不合,更过分的事,女子发现老公多次出轨,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多发财产,法院判了。

女子结婚后接连生了两个孩子,为了照顾孩子和家庭,她从怀孕那会儿就把工作辞了,一直在家当全职妈妈,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全靠老公在外面挣钱。

但这两口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婚前了解得不够深,结婚以后才发现性格不合。

日子一长,经常为了家里那些鸡毛蒜皮的事吵架,更让人受不了的是,女子发现老公不止一次在外面出轨。

这种事搁谁身上都忍不了,吵也吵了,闹也闹了,家里人也帮着劝过,可两个人的关系还是好不了。

女子实在过不下去了,就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他们离婚,还要求多分点财产。

这十几年里,女的一直在家操持家务、拉扯两个孩子长大,付出了很多心血。

而她因为怀孕就辞了工作,这么多年没上班,没有固定收入,现在人到中年,想再出去找份工作也不容易。

反过来,男的长期在外面工作,有稳定的收入,顾不上家,而且对婚姻走到这一步是有过错的。

按照民法典,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女子又是无过错方,这些年为家庭付出这么多,法院适当倾斜保护她的合法权益是合理的。

经过法院耐心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了协议,财产方面,有一套门面房判给了女方,归她个人所有,另外,男方还要一次性给女方30万块钱的经济补偿金,这笔钱在法庭上当场就付清了。

孩子的抚养问题也解决了,男方要按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一直付到孩子满18岁。

这个结果对这个女的来说,也算是对她这些年为家庭付出的一个交代,全职妈妈在家带孩子、做家务,虽然没有直接挣钱,但她的劳动和付出是值钱的,法律在这件事上,算是给她撑了腰。

很多人乍一看“30万”觉得不少,但要我说,这钱不是赔偿,是补偿——补偿的是这个女人十几年搭进去的青春和付出。

她结婚以后就怀孕辞职,从此没再上过班,十几年时间里,两个孩子是她一手拉扯大的,家里大大小小的事都是她在操持。

这些活儿说起来简单,做起来是日复一日的琐碎和消耗。

带孩子有多累,做过父母的都懂;操持一个家有多不容易,谁干过谁清楚。

关键是这些付出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本没法量化,也没人给她发工资,现在离婚了,法院把这笔账算清楚了,该给的补偿一分不少。

有人可能会说,男方在外面挣钱也不容易,这话没错,挣钱确实辛苦,但问题是,男方挣钱的前提是这个女人把后方稳住了——孩子有人管、家里不用操心,他才能安心在外面打拼。

这十几年的分工,一个主外一个主内,本来就是互相成就的关系,不存在谁养谁的说法,现在婚姻散了,女方人到中年,没工作经验,没固定收入,再想找工作谈何容易。

反观男方,有稳定工作有收入,离婚对他的影响小得多,法院能考虑到这些现实因素,在财产分割上向女方倾斜,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再说出轨这事,男方多次出轨,对婚姻破裂负有直接责任,法律虽然不会因为出轨就让过错方净身出户,但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这是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的。

法院把门面房判给女方,再让男方掏30万补偿,既照顾了女方多年持家的付出,也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戒,这个结果,谈不上让女方占多大便宜,但至少没让她吃亏。

这个案例还有一个意义——它给所有全职妈妈提了个醒,家务劳动不是白干的,法律承认它的价值。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件中,女方十几年全职持家、抚育两个子女,属于“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适用第1088条获得30万经济补偿。

同时,男方多次出轨构成过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门面房判归女方,体现了第1087条“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

两个法条在本案中共同发力,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