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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男子月薪25500元,谁料,公司没跟他商量,突然把他工资降到当地最低工

江西南昌,男子月薪25500元,谁料,公司没跟他商量,突然把他工资降到当地最低工资2360元,理由是“经营困难”,男子忍了9个月,见薪资一直没回调,就以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支持了他,要求公司补偿他35万,公司不服,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这名男子姓黄,2019 年入职当地一家信托公司,2022 年和公司续签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岗位为信托业务副总监,工作地点覆盖南昌、广州多地。

2024 年 3 月到 5 月,他每月应发工资稳定在 25500 元,这个收入在南昌足以覆盖日常家庭开支与房贷,是旁人眼中待遇不错的稳定工作,没人想到薪资会出现断崖式的变动。

2024 年 6 月起,公司未与黄某进行协商,也没有出具书面的薪资变更协议,仅以资金链紧张、业务停滞、经营严重困难为由,直接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 2360 元向黄某发放工资。

薪资降幅超过九成,黄某没有立刻与公司产生冲突,他抱着观望的心态,认为公司可能只是短期遇到困境,后续薪资会逐步恢复,若是直接争执,反而可能丢掉工作,便选择先继续履职,等待情况好转。

这一等就是 9 个月。9 个月里,黄某每月到账工资仅有两千余元,原本的生活节奏被彻底打乱,各项固定支出压力陡增,可公司始终没有提及薪资回调的事宜,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经营改善时间表。

眼看继续僵持没有意义,2025 年 3 月 10 日,黄某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随后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全部支持黄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两项合计近 35 万元。公司不认可仲裁结果,以单方降薪合理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扣除已发工资、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及合理考勤扣款,最终核定工资差额为 195377.61 元,同时维持 15.3 万元经济补偿金的判定,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三项上诉理由。

公司主张,经营困难下的降薪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自身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调整薪资合法合规;黄某连续 9 个月领取低工资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降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按降薪后的工资标准执行,不应按原薪资核算。

南昌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变更薪资标准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公司仅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大幅降薪,未与黄某协商,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已达到法定停工停产的情形,该降薪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针对 "沉默视为默认" 的主张,法院明确,劳动者未即时提出异议,不代表对降薪行为予以认可,不能以劳动者的隐忍推定其同意变更核心劳动权益,法律并未规定沉默可以视为同意薪资下调。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准,不能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降低劳动者的补偿标准。

按黄某工作年限 6 年、原月工资 25500 元计算,经济补偿金为 15.3 万元,加上工资差额,公司总计需支付近 35 万元。

现实中,不少企业都采用过类似操作,以经营困难为名单方降薪,既压低人力成本,又能促使员工主动离职,规避裁员补偿成本。

很多劳动者担心失去工作,不敢明确提出反对,最终要么主动离职放弃补偿,要么长期被低薪资消耗,权益受损却不知如何维权。

这起近期宣判的案件,明确了单方降薪的法律边界,也给所有用人单位提了醒,经营困难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企业经营自主权不能突破劳动法律的底线。

劳动者遇到同类情况时,应当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降薪通知或沟通记录等证据,只要未签字同意降薪,就可以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

职场中企业与劳动者都可能面临压力,但任何调整都应当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突破规则的操作,最终只会付出更高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