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东西必须还给我们!”安徽合肥,2021年,女子和先生因为生育需要,在公立三甲医院接受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助孕治疗,医院为女子实施穿刺取卵术后成功培育胚胎共9枚,经过三年治疗,女子身体一直无法达到接受胚胎移植手术,9枚胚胎只能在医院冷冻保存,到了2024年,女子夫妻商量不想再在这家三甲医院继续治疗,要求医院返还9枚冰冻胚胎,医院以两人不具备保存条件而拒绝,女子和先生觉得不可思议,将医院起诉,要求返还9枚冷冻胚胎,法院判了。
女子和先生因为一直没怀上孩子,就到当地一家公立三甲医院做了试管婴儿。
医院给女子做了穿刺取卵,成功培育出了9枚胚胎,接下来的三年里,女子反复去医院调理身体,想达到能移植胚胎的条件,但身体状况一直不达标,这9枚胚胎就只能一直放在医院的液氮罐里冻着。
到了2024年,两口子商量了一下,不想再在这家医院耗下去了,决定换家医院试试,那既然要换地方,存在医院的9枚胚胎肯定得拿回来,于是他们就找到医院,说要把自己的9枚冷冻胚胎带走。
结果医院一口回绝了,医院的理由听着也挺在理——胚胎储存要求非常高,得放在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罐里,普通人家里根本没有这个条件,万一拿回去弄坏了算谁的?双方谈了几次都没谈拢。
女子和先生觉得这胚胎本来就是自己的,医院凭什么扣着不给。
2024年,两人把这家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医院返还那9枚冷冻胚胎。
案子开庭后,法院把双方的理由都听了一遍,医院除了说保存条件的问题,还提了一个顾虑:胚胎这东西很特殊,万一夫妻俩拿回去之后拿去买卖、找人代孕或者做性别筛选,那不就违法了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冷冻胚胎到底算什么东西——它不是一般的物品,但也确实含有女子和先生的DNA,跟他们有最直接的生命伦理关系,所以两口子就是这9枚胚胎的权利人。
至于他们有没有条件保存好胚胎,那是他们自己的事,不能因为这个就不还给他们。
对于医院担心的违法风险,法院也考虑了,但认为女子和先生只是要求返还胚胎,并没有说要拿去做违法的事,而且两人在法庭上也承诺了会守法使用,所以医院这个理由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判了: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和胚胎冷冻协议解除,医院把9枚冷冻胚胎返还给女子和其先生,判决下来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这个案子给不少做试管婴儿的夫妻吃了颗定心丸——胚胎虽然冻在医院,但主人还是自己。
不过话说回来,胚胎拿回来之后怎么处理,还是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乱来。
这个案子看似只是在争9枚胚胎归谁,其实牵扯出好几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个层面是“东西到底是谁的”。
医院说胚胎不是普通东西,这话没错——它确实有发展成生命的可能,不能跟冰箱里冻的肉相提并论。
但法院换了个角度:胚胎里是女子和先生的DNA,跟他们有最直接的生命伦理联系,不管法律上怎么定性这个“东西”,权利人是他们俩,这个跑不了。这个判断挺关键——把归属问题先锚定了。
第二个层面是医院的顾虑有没有道理。
医院说你们没条件保存,拿回去万一弄坏了怎么办?还说万一拿去代孕、买卖胚胎怎么办?这些担心确实不是凭空来的,冷冻胚胎确实需要专业设备,也确实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但法院的处理方式很干脆:有没有保存条件,那是女子夫妻的事,不能因为这个就不还;至于违法风险,人家在法庭上承诺了守法使用,你不能假设人家会犯罪。
法院选择相信当事人,同时用判决书里的承诺给医院留了个底。
整体来看,这个判决在“胚胎到底算什么”这个法律空白地带,用生命伦理关系把权利归属讲清楚了,也给类似纠纷指了个方向——当事人的权利优先,风险问题另说。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条规定主要约束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但对本案有参考意义——它承认了人体胚胎可以成为医疗活动的对象,但必须合法合规。
法院判医院返还胚胎,既没有违反这条规定,也符合其中“不得违背伦理道德”的精神——胚胎与女子夫妇有最密切的生命伦理联系,不还给他们反而说不过去。
当然,胚胎拿回去之后怎么用,也得在这条规定的框架内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