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州,60岁男子因车祸导致腿骨折,入院时,只是简单骨折和轻微皮外伤,身体整体状况平稳,本以为住院休养治疗就能康复,谁曾想,男子在医院住院治疗整整两个月后,突然抢救无效离世。事后家属封存病历时震惊发现,男子住院期间有十多次化验检查报告均出现明显异常,但医护人员全程未告知,也未针对性治疗。家属无法接受简单骨折酿成死亡悲剧,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追责索赔!
事发2025年11月26日,60岁的刘姓男子遭遇车祸受伤,随后入住滕州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初步检查后,医生确诊男子为左小腿胫腓骨骨折、腿部皮肤擦伤,除骨折外伤带来的疼痛外,男子神志清醒、身体各项基础状况稳定,无其他致命病症。
家属原本以为,只是普通骨折,经过手术、休养护理后就能顺利出院康复,万万没有想到,这次住院竟成了天人永隔。
在医院持续治疗休养两个月后,2026年1月27日,该男子病情突然恶化,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男子离世后,院方出具了详细死亡诊断报告,上面足足罗列了23项并发症,其中包含致命的腹膜后血肿、腹腔大出血、凝血功能衰竭等严重病症,最终判定直接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
好好一个只是骨折的老人,短短两个月时间因多重致命并发症离世,巨大的落差让家属悲痛万分、难以接受。
悲痛之余,家属为查清死亡真相,依法封存了男子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仔细核查后发现了重大问题。
家属核查病历后发现,男子住院治疗的两个月期间,先后进行过十余次抽血、常规化验检查,多次检查指标早已出现明显异常,这些异常指标本是身体出现严重隐患的重要预警信号,能够提前反映出体内出血、身体机能异常等致命问题。
可让家属愤怒的是,这十余次关键的异常检查结果,所有医护人员全程从未告知患者,也从未通知家属,既没有针对异常指标做进一步排查、复查,也没有采取任何干预治疗措施,直接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最终导致隐患持续恶化,引发大出血、器官衰竭致人死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加上发现医院隐瞒异常病情的真相,让家属彻底无法释怀。
家属认为,男子入院仅为普通骨折,无致命隐患,最终之所以会出现多重并发症不幸离世,核心原因就是医院存在严重漏诊、诊疗失职,明知检查数据异常却隐瞒不报、不作为,延误病情救治,医院必须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事发后,家属第一时间拨打12345、向当地卫健委投诉,希望能和涉事医院协商处理、讨要合理说法,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结果。
协商无果后,家属正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对应的相关赔偿责任。
法庭相关沟通及争议阶段,家属明确提出核心控诉:
第一、医疗机构负有法定的病情告知义务,患者住院期间十余次检验指标明显异常,属于重要诊疗预警信息,医院全程隐瞒不告知,严重侵犯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属于重大诊疗失职。
第二、多次血液、身体指标异常,足以提示患者体内存在隐匿出血、身体机能受损等问题,医护人员未及时排查腹膜后血肿、未及时干预治疗,存在严重漏诊、延误救治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最终大出血、多器官衰竭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面对家属的控诉和法院传票,医院并未正面回应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漏诊、隐瞒病情、延误治疗等过错。
医院方统一表态,一切等待专业司法鉴定结果和最终判决,不再与家属协商处理。
案件争议的核心法律焦点十分明确:
其一、医院十余次隐瞒异常检查结果的行为,是否构成诊疗过错和侵权责任。
其二、医院未及时排查隐匿病情、延误救治的行为,是否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三、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最终划定医院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比例。
法院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家属告知病情和诊疗措施。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尽到合理诊疗救治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需要对自身诊疗行为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免责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相关司法鉴定尚未完成,一审判决结果暂未公布。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十余次检查异常全程隐瞒,简单骨折最终不治离世,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