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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35岁女子与85岁婆婆因亡夫遗产对簿公堂,女子是二婚有3个孩子,称与前

广东广州,35岁女子与85岁婆婆因亡夫遗产对簿公堂,女子是二婚有3个孩子,称与前夫的孩子,私生子及婚生子,应平等享有继承权。婆婆怒怼:儿子生前没有赡养过我,死了还不分点钱给我吗?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与前妻结婚多年,生了一个孩子,两人因为各种矛盾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淡化,一个偶然的机会,男子遇到了女子,觉得遇到了灵魂伴侣。

于是,就像老房子着了火一样,扑向女子。

这个女子彼时离异,带着一个孩子,男子觉得她身上有着一种魔力,于是与女子经常约会,后来女子怀孕了,10月怀胎后,将孩子生了下来。

此时,男子还是已婚人士,但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男子的妻子早就知道自己丈夫外面有人的事,没想到这么快孩子都出生了。

于是,在女子的孩子刚出生两周,前妻与丈夫去办了离婚手续,两人的孩子归前妻。

女子和男子顺利住在了一起,过了3年,两人去领了结婚证。领完结婚证的半年后,男子去公证处办了遗嘱,明确指出个人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交给现任妻子以及妻子带来的和前夫的孩子、以及二人的非婚生子继承,各占三分之一。

又过了一年,男子带全家移民,女子又生了一个孩子,这一次是正儿八经的婚生子。

过了10年好日子后,男子不幸离世。女子携带3个孩子依遗嘱去申请继承亡夫的遗产,这时候,半路杀出了程咬金。

原来,男子还有个82岁的老母亲,以及三个同母兄弟姐妹。老母亲诉求自己是男子的亲生母亲,儿子离世了,自己作为直系亲属,应该有法定继承权10%。

老母亲隐瞒了自己名下有房产,有养老金,还有三个仍在世的有赡养能力的孩子的事实。她提出,儿子生前没有赡养过自己,和自己少有往来,如今自己已经没有劳动能力,又有很多基础病在身,理应分得一部分遗产。

对于老母亲的这一诉求,女子坚决反对,她说婆婆在市区有房产用以收租,每月租金12000元,完全可以养活她自己。但是,女子因为常年不和婆婆一起生活,没有证据证明婆婆有租金收入。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上述案例中,已故男子遗嘱生效时,时任妻子35岁、老母亲82岁,非婚生子15岁,婚生子10岁。

婆婆提交了其近年的诊病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其生病且存在一定开销,又因女子未能提交婆婆有房产租金收入证明,所以,一审判处涉案房屋遗产部分由女子、女子的三个孩子,以及82岁的婆婆共同继承。

女子得到这一消息,立刻表示不接受,认为婆婆不应该参与继承该房产。二审期间,双方直接对簿公堂。

此时,女子已经找到了新的证据,她在不动产登记表里找到了一个记录,婆婆名下的房产在和她争遗产期间,竟然进行了更名,更到她其他三个孩子名下去了。

这可是有利的证据,婆婆就是为了要隐瞒自己有房产的事实,才会临时将名下的房子转移到其他孩子名下,制造自己“无房”的假象。

而此时,婆婆却说,这个房子一直是他们三个人的,只是挂在自己名下,因为老二离世了,自己受到打击,又因为年纪大了,怕某一天突然没了,带来不便,所以就提前过户了。而且,这个房子租金非常低,一个月不到1000块。

女子说,早不更名晚不更名,此时更名,你就是故意的,而且,此前,你一直隐瞒自己有房产的事实,虚构医药费,现在又报低租金,市中心的100平的房租只有1000块吗?你以为我是傻子吗?

二审改判,男子遗产(主要是某处高价值房产)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现任妻子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现任妻子、继子、2个亲生孩子四人各继承四分之一,85岁的老母亲不享受继承份额。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必留份制度是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活问题,其本意是为真正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保障的弱势继承人提供基本生存兜底保护,价值导向是精准扶弱,而非无条件优待所有老幼继承人;

上述案例中,85岁的婆婆一是有房租收入,二是还有其他3个孩子能赡养她。所以,她不属于无稳定生活保障的弱势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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