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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住进ICU,花光了母亲14万的积蓄,虽然男子有钱,但他是独居,老母亲又

上海,男子住进ICU,花光了母亲14万的积蓄,虽然男子有钱,但他是独居,老母亲又不是他的监护人,所以取不出来,这件事也一度陷入僵局。

44岁的毛先生,一直独自在上海独居生活,身边没有妻子、孩子,世上唯一的直系亲人,就只有已经72岁的老母亲。

前段时间,毛先生在家突发重病,紧急送医救治,可在手术后第三天,病情突然急剧恶化,引发多脏器感染、衰竭,直接被送进ICU抢救。危急之下,毛先生彻底昏迷,丧失了所有自主意识和生活自理能力。

最让人无奈的是,毛先生多年没有缴纳社保,所有的抢救、治疗费用全部无法报销,一切都要自费承担。

72岁的老母亲连夜赶来上海救儿子,为了保住儿子的性命,她掏空了自己一辈子的养老积蓄,短短时间内,光是治疗费就已经花掉了14万元。

年事已高的老人没有任何收入,积蓄早已彻底耗尽,面对ICU后续高昂的治疗费用,她再也拿不出一分钱,彻底束手无策。

走投无路之际,老人突然想到,儿子自己名下是存有存款的,本想着取出儿子的积蓄,继续为他续命治疗。

她天真以为,自己是亲生母亲,拿着户口本、亲属证明,就可以顺利取出儿子的救命钱。

可现实却无比残酷。

成年人拥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个人财产归自己全权管控。

哪怕毛先生如今昏迷病危、生死未卜,但在没有经过法院认定、指定监护人的前提下,亲生母亲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监护资格。

也就是说,就算是至亲母亲,也没有权限查询、支取、动用儿子名下的任何财产。

无助的老人四处奔波求助,先后跑遍了居委会、派出所、各大银行,可各个部门都表示从未遇到过此类情况,无从处理、无从帮忙。

当地社区也坦言,以往帮扶兜底的都是老年独居群体,从未覆盖过独居年轻人,面对这种突发状况,完全没有应对流程。

最让人心酸的一幕就此出现:儿子账户里明明有足额的救命钱,可老母亲只能眼睁睁看着,一分都取不出来,手握希望却无路可走,彻底陷入有钱难救命的绝境。

万般无奈之下,老人只能选择走司法程序,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得知患者病危急需用钱救治的紧急情况后,当地法院立刻开通审理绿色通道,优先加急处理本案。

法院第一时间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毛先生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依法评定毛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指定毛先生72岁的母亲为其合法监护人。

这也就意味着,老人今后可以依法查询、支取儿子名下的所有财产,用来支付后续全部治疗费用。

如若存款不足以支撑救治开销,老人还可以依法处置售卖儿子名下房产,所有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仅可用于毛先生的治疗救治,严禁私自挪用,最大程度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大家难免疑惑,人命关天的救命时刻,法条为何设置这样一道壁垒,看上去冷漠不近人情?

恰恰相反,这层限制是立法者提前埋下的保护屏障。

现实里大量存在子女身体健康、心智完整,父母私自转移、变卖子女资产牟利的纠纷,法律先划定边界,杜绝亲属随意越界侵占成年人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全文: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这条条文直接解释法院判决的底层逻辑:监护权不是父母与生俱来的特权,而是一份附严格约束的法定责任。

法院授予这位母亲查询、支取、变卖房产的权限,同时死死锁住底线——所有资金只能用于毛先生ICU救治,但凡挪作老人自身花销、私用,任何人都能起诉撤销监护资格,追回全部钱款。

很多人感慨母子连心,为何还要走复杂诉讼流程?

根源在于:成年人独居的自由,自带对应的风险代价。

我们可以独自生活、自主保管财产,但一旦突发重病昏迷、丧失辨认能力,单纯的血缘亲情无法打通银行、不动产机构的核验门槛,人情解决不了制度规则的障碍。

有人说法律缺少温度,可恰恰是这套完整规则,一边守住普通人财产不受亲属随意侵占,一边在危急时刻给绝望老人开辟绿色通道、当庭指定监护人救人。

法条文字冰冷,却兜底了绝境里的人命。

这件事也给所有独居成年人提了醒,有条件可以提前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提前约定失能后由信任亲属处置医疗、财产事务,免去突发重病时“有钱取不到、救人无门路”的煎熬困境。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