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原与丰镐建筑规模比较中统计口径问题的讨论
反复研读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长聘副教授曹大志关于周原与镐京关系的相关论文,可以发现其中一处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论文指出:
“从遗址内涵来看,周原调查发现有上百座夯土建筑基址,已发掘的凤雏三号建筑面积超过2180平方米,是目前西周时期规模最大的单体建筑。丰镐遗址在客省庄、花园村、落水村等处发现有27座夯土基址,规模最大的4号基址面积1800多平方米。”
曹大志以凤雏三号建筑基址规模大于丰京客省庄四号基址作为论据之一,用于说明周原遗址在建筑遗存方面具有较强的政治中心特征。然而,对比目前公开发表的考古资料可以发现,上述比较涉及的两个建筑基址,其统计对象和空间结构是否完全对应,仍然值得进一步讨论。
根据《江汉考古》2019年第5期《丰京遗址水系与聚落布局》所整理的1982年至1984年客省庄遗址发掘资料,客省庄四号建筑基址平面呈“T”字形,方向为正南北,东西长61.5米,西部南北最宽35.5米,东部残宽27.3米,总面积1826.98平方米。一、二、三号基址与四号基址地层关系一致,可以确定为同时期的一组建筑遗存。
从目前公开资料来看,客省庄四号主要公布了其平面形态、尺寸和面积信息,显示其属于大型夯土建筑基址。但现有资料尚未见到类似凤雏三号发掘简报那样,对其内部空间组织、庭院围合关系以及附属建筑布局进行详细说明。因此,客省庄四号目前能够确定的是一个“T”字形大型建筑基址,而其内部是否包含复杂院落结构,仍需要更多考古资料进一步说明。
相比之下,根据《周原遗址凤雏三号基址2014年发掘简报》,凤雏三号基址编号为2014ZYIIC4F3,位于岐山县凤雏村南,北距原凤雏甲组建筑约40米。该基址平面呈“回”字形,四面为夯土台基,中间为长方形庭院,总占地面积约2180平方米。
从发掘情况看,凤雏三号并非单纯的主体建筑台基,而是一个由主体建筑、附属空间以及中央庭院共同组成的完整建筑单元。因此,2180平方米这一数字反映的是整个建筑基址单元的占地规模,而非单一主体建筑的实际使用面积。
由此产生的核心问题,并不是凤雏三号2180平方米或客省庄四号1826.98平方米数据是否真实,而是在比较过程中,两者是否处于同一统计层级。凤雏三号的面积统计包含主体建筑、附属建筑以及庭院空间,而客省庄四号目前公开资料主要体现为一个“T”字形夯土建筑基址。
“单体建筑”这一概念在考古研究中可能指一个独立编号的建筑基址单位,但在一般理解中,也容易被理解为单一主体建筑。如果这一概念没有被明确界定,那么直接以面积大小进行排序,并据此判断建筑规模高下,其比较基础就存在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因此,需要追问的是:曹先生在进行这一比较时,是否掌握并依据了客省庄四号完整的建筑资料,是否能够证明其与凤雏三号属于同一统计层级。如果两个建筑基址的空间组成存在明显差异,那么仅比较面积数字,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建筑规模和等级。
此外,在讨论丰镐遗址建筑规模时,还需要考虑丰镐本身由丰京和镐京两个区域共同组成。曹文在相关比较中主要采用丰京客省庄四号作为丰镐方面的代表,但并未展开讨论镐京区域的大型建筑遗存。
近年来,镐京花楼子区域发现并公布了多处大型西周建筑基址,为认识镐京高等级建筑布局提供了新的材料。花楼子位于镐京遗址中西部滈河故道南岸的高地区域,是目前镐京发现高等级建筑较为集中的区域之一。其中,镐京5号、11号、14号建筑基址均位于该区域附近,构成花楼子高等级建筑遗存的重要组成部分。
镐京5号建筑基址是镐京早期发现的重要大型建筑遗存之一。该建筑平面呈“工”字形布局,由中央主体建筑和两侧附属建筑组成,整体建立在大型夯土台基之上。公开资料显示,该建筑整体南北长约59米,东西宽约23米。由于统计范围不同,其面积存在不同表述,其中夯土台基范围约3393平方米,建筑遗存范围约2891平方米,中央主体建筑面积约1357平方米。该建筑出土大量板瓦、筒瓦等建筑构件,显示其具有较高等级。
镐京11号建筑基址位于同一区域,与5号、14号建筑基址距离较近。目前公开资料对于11号建筑的完整平面、尺寸以及面积披露较少,但其空间位置显示,它属于花楼子高等级建筑分布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镐京14号建筑基址是近年来花楼子区域的重要发现。该建筑于2018年勘探发现,2019年至2020年进行了正式发掘。建筑基址整体呈南北向长方形,长约53米,宽约34米,总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发掘显示,该建筑并非单纯夯土平台,而是在夯土基址上保存有多道夯土墙基,形成较明确的房屋分隔结构,共形成8间房屋布局,其中中部空间较大,两侧为辅助空间。同时发现散水、道路、车辙、陶质排水设施以及祭祀性遗存等,体现出较高等级建筑的规划特征。
按照目前公开资料中的面积口径计算,镐京5号与镐京14号两个大型建筑基址合计已经达到5000平方米级,而这一统计尚未包括11号以及周边其他建筑遗存。因此,在讨论周原与丰镐建筑规模时,如果仅选取丰京客省庄四号作为丰镐一方的代表,而不纳入镐京花楼子区域的大型建筑资料,比较范围可能存在不完整的问题。
综上,本文质疑的并非凤雏三号、客省庄四号以及花楼子相关建筑数据本身,而是这些数据在比较过程中是否采用了统一的统计口径。不同建筑遗存的空间结构、组成方式和统计范围存在差异,如果未经说明便直接以面积数字进行比较,可能会弱化建筑性质之间的差别。
因此,对于周原与丰镐建筑规模的比较,关键不只是某一座建筑面积数字的大小,而是是否采用了同一统计层级、同等性质的比较对象,以及是否充分考虑整个遗址体系中的相关考古材料。只有在比较标准明确的基础上,相关结论才具有更充分的学术说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