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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花500元委托4S店代办上牌,本以为买的是省心,结果新车刚驶出门店两公里,

陈女士花500元委托4S店代办上牌,本以为买的是省心,结果新车刚驶出门店两公里,就在店方安排的代驾手中发生碰撞。虽然交警认定对方车辆全责,但维修记录和贬值风险却落到了这辆刚买的新车上。

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4S店随后以车辆已经交付为由撇清关系,还要求她使用自己的保险处理事故。

这500元上牌服务费,正是判断责任的入口。它不是一张普通收据,而是一份清单:门店收钱,负责把新车安全送去办理手续;消费者付款,换取的是少跑腿、少操心,而不是替门店安排的人承担风险。

她没有自行叫车,也没有决定让谁驾驶。4S店称人手紧张,主动在平台派单,这名代驾进入履约过程。门店可以把工作交给第三方,但不能把随之而来的责任也一并甩掉。

再看她失去什么,车刚离店五分钟,只走了两公里,便从新车变成需要维修的事故车。维修可以恢复使用,却很难抹去维修记录和市场评价变化。

她原本购买的是一辆没有事故经历的新车,最后却被要求接受修复结果,还要动用自己的保险办理代位追偿。这样的处理,等于让消费者先承担时间、手续和车辆贬值,再慢慢向别人追偿。

4S店最初抓住一句“车已开出门店”,试图把所有风险推回车主。可所有权转移与代办服务结束是两件事。

车可以属于陈女士,上牌环节却仍由门店掌控。只要门店尚在履行收费服务,它就不能在出现问题时突然把自己降格成旁观者。

有关部门介入后,责任被重新放回服务合同中审视。门店既然收取500元,就应对自己安排的代驾和上牌流程负责。

处理结果要求4S店承担维修费用、合理的车辆贬值损失,并退还上牌服务费;陈女士可在修复加赔偿与更换新车之间协商选择,不能强迫她使用个人保险兜底。

这类纠纷里,消费者最容易被带进一个误区:只围着交通事故责任打转。其实还应追问第二层关系,谁收了服务费,谁控制履行过程,谁选择了具体人员。

全责车辆要承担侵权责任,4S店则可能因服务没有按约完成承担违约责任,两条责任并不冲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强调,合同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责任。门店不能只在收费时强调“全程代办”,出事后又把代驾说成与自己无关。

以后购买上牌、送车、代驾等附加服务,最好在合同中写清车辆由谁驾驶、何时完成交接、发生事故如何处理,并保存收费单、平台派单和聊天记录。真正需要防的,不只是路上的碰撞,还有商家在风险出现后突然改口。

这500元看似不多,却买下了一段由门店负责的服务过程。既然收益归商家,履约风险就不能全部塞给消费者。收费时接过责任,出事后才算一笔完整的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