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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租了一套三室的房子,租期一年,房东要求交房时要跟交接时现状一样,谁知男

上海,男子租了一套三室的房子,租期一年,房东要求交房时要跟交接时现状一样,谁知男子转头就把白色的墙刷成黄色,三室改成4室,很快一年合同到期后,但男子没有续签书面合同用了18年,18年后男子退房,房东却要求他把房子恢复如初,房子恢复原始结构,地板、墙面、灶台全部换新,男子不同意,觉得这些是自然磨损,双方各说各有理,无法达成一致,房东一气之下将男子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房屋修复费及损失合计24万余元,而法院判决却出乎意料!

2006年,张先生想要租套房子,看了很多家,最后看上了刘女士家3室的房子。

双方签了一份合同,为期一年,保证金11600元,但合同里明确标注两条硬性规则。

租客改动房屋装修设施必须提前征得房东许可,租赁期满退房,房屋需要恢复签约时原始状态,张先生对此也答应这个要求。

张先生住进去看后,觉得布局和装修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反正打算长住,就决定从心装修一下。

于是把原本三室的户型,他私自隔断改成四室用来居住,全屋原本纯白色墙面,统一刷成暖黄色。

直到一年租期结束后,张先生表示续租,但双方都没有重新打印续签书面合同,只是一直持续居住。

而这一住就是18年,2024年的时候,张先生决定退租,等刘女士来收房的时候,却傻了眼。

房子墙面变色不说还都是污渍、地板磨损的都不像样子、厨卫灶台又脏又旧,房子要多破有多破。

刘女士看完房屋现状,当场就不干了,让张先生恢复原始装修布局、更换地板灶台等设施的修复费14万余元。

房屋重新装修期间无法出租,空置损失10万余元,另外主张逾期付租违约金5000元。

她表示当时签合同就写了退房要恢复原状,现在房屋破成这样,租客必须把房子翻新成刚出租时的全新模样。

张先生一听傻眼了,他完全无法接受这个要求。

他认为房子已经使用18年,墙面发黄、地板磨损都是常年居住自然老化造成,并非自己人为破坏。

而且当初改造房屋也是经过房东口头允许,不该由自己承担十几万翻新费用。

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刘女士直接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法庭上,房东专门申请司法鉴定,想要证明房屋全部破损都是租客使用不当造成,但鉴定报告无法区分破损成因。

庭审中双方都确认,租住期间房屋曾出现漏水问题,两人当时都没有主动维修处理。

除租客自己承认办公椅造成局部地板划伤之外,房东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余墙面、厨卫、地板老化破损属于人为损坏。

法院综合房屋出租时装修年限,18年超长租住周期,双方各自过错。

结合全部情况判决:张先生承担房屋改造恢复费用3万余元、房屋空置损失3万余元,合计赔付6万余元。

但刘女士需要退还张先生剩余房屋押金6600元。

《民法典》第710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墙面泛黄、地板常年踩踏轻微磨损、灶台电器老化、五金件氧化生锈,都属于自然合理损耗。

房屋出租时装修本身存在使用年限,租客正常居住产生的老化,折旧成本已经包含在每年支付的租金里。

《民法典》第711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租客私自改造户型、砸墙、改水电、大面积涂鸦、养宠物损坏家具、泡水毁坏地板,属于违规使用房屋,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租客必须全额承担。

张先生把三室隔断为四室、整体更改墙面颜色,即便当时获得房东口头同意,但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到期要恢复原状。

改造行为属于需要复原的改动,因此判决由租客承担拆除隔断、恢复墙面原始颜色的费用,合计3万余元修复款。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评论区聊一聊!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202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