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把房子出租给男子18年,男子进行了局部的改造,退租时,女子却要求男子恢复原来的样子,不然有11600元的押金不退,还要男子赔偿。男子当然不同意,女子就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房子修理费14万元,空置损失费10万元,以及违约金5000元,法院判了。
女子把房子租给了张先生,当时签了一年的合同,押金11600元。
合同里写着,退租时要把房子恢复原样,可这一租就不是一年,租期满了双方也没再续签,但男子一直住着,一住就是18年,直到2024年7月才搬走。
这18年里,男子对房子做了些改造,把原来白色的墙刷成了黄色,还把三室的房子隔成了四室。
退租时,女子不干了,要求他把房子恢复成最初的样子:拆掉隔断变回三室,墙要刷回白色,地板和灶台也得换新的。
男子当然不愿意,住了18年的老房子,凭啥要我全翻新?女子就要扣下那11600元押金,还觉得不够,直接把张先生告了,要他赔修复费14万、空置损失10万,再加5000违约金,加起来24万多。
法庭上,男子说,当初改颜色、改结构都是经过房东同意的。
至于墙发霉、地板灶台旧了,那是房子住了18年自然老化的结果,不能全赖他。
法官审理后,关键看合同,合同确实写了“恢复原状”,所以即便男子改造时房东没反对,但按白纸黑字的约定,退租时改过的地方确实该恢复。
但这个“恢复”也得讲道理,住了18年的房子,地板磨了、灶台旧了,这是正常损耗,不能全算租客头上。
女子也没法证明那些损坏是男子故意弄的。
所以法院没按女子要的24万判。最后判男子承担部分修复费3万多,房子空置了几个月,也得赔点损失3万多,加起来6万多。
押金呢,男子也有责任,房东扣下5000块算合理,剩下的6600得退给租客。
这事情就是合同里“恢复原状”四个字不能乱用。
租客改造过的地方确实该复原,但住了十几年的老房子,正常用旧了不能让人赔新的。
法院判案也得考虑实际情况,不能光看合同怎么说。
女子张口就要24万,看着挺唬人,但仔细想想确实站不住脚。
男子住了18年,这房子早不是当初那套了,墙皮发霉、地板磨花、灶台老化,都是时间留下的印子,硬说全是租客弄坏的,不合适。
这就好比你买了辆车开了18年,回头让人按新车价赔,谁都觉得冤。
法院最后没支持她那套“全屋翻新”的要求,只认了租客改造隔断和刷墙那部分该恢复,剩下的算正常损耗,这个分寸拿捏得挺准。
不过话说回来,男子也确实不占全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恢复原状”,他把三室改成四室、白墙刷成黄色,这些改造是实打实的,不是用旧了,是改了样。
即便当初房东口头同意了,但合同没变,退租时该复原还得复原,这是契约精神。
法院判他掏3万多修复费和3万多空置损失,其实就是认了这码事:改过的要赔,用旧的不用赔。
这个判法两头都照顾到了,既没让房东吃哑巴亏,也没让租客当冤大头。
这事儿给租房的人提了个醒,合同里“恢复原状”那四个字真不是摆设,住得再久,你改过的东西退租时都得有个说法。
但反过来,住了十几年的老房子,房东也别指望靠“恢复原状”四个字就能让租客给你装一套新房。
法律讲究个公平,不合理的要求法院不惯着。
《民法典》第710条和第711条这两条里。第710条说的是,租客按正常方法用房子,用旧了、用坏了,那是合理损耗,不用赔钱。
第711条说的是,租客不按约定用,把房子弄坏了,那得赔。
这案子就是把这两条用活了:住了18年用旧的地方,适用710条,算合理损耗;改造隔断、刷墙这些改变房屋原始状态的行为,适用711条,该恢复得恢复,该赔偿得赔偿。
法院没“一刀切”全判给房东,也没“一刀切”全偏着租客,正是把这“损耗”和“损失”掰扯清楚了。
内容来源于: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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