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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万面前,亲情烟消云散”!湖南株洲,弟弟死亡后获得115万赔偿金,4个姐姐
“115万面前,亲情烟消云散”!湖南株洲,弟弟死亡后获得115万赔偿金,4个姐姐想分钱遭到弟媳拒绝,竟然将87岁的瘫痪老母亲直接丢给弟媳,2年来对母亲不管不问。老母亲一气之下,将4个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每人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没想到4个女儿却到处喊冤。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节目提到,四姐妹依据早期裁判材料认定赔偿款为115万元,王佩则称生效处理后实际只有71万元。大姐刘冬梅后来承认没有尽到责任,并愿意和王佩共同照顾,争执最激烈的主要是另外三姐妹。赔偿款进入王佩手中,不代表四姐妹就能平均分配。2020年11月10日,刘向阳在浙江海宁因交通事故死亡。2021年3月3日,家属经调解获得812420元,扣除垫付款后,794420元汇入刘向阳父亲刘某账户。刘某未向刘向阳妻子程某、女儿刘某1分配,双方起诉。法院没有按收款账户认定全部所有权,而是核对配偶、父母、子女身份,并考虑几个孩子由谁抚养。这个案件明确,死亡赔偿款不是普通遗产,配偶、父母、子女通常是直接权利人;只有这一顺序人员不存在时,兄弟姐妹才可能参与。按照这个规则,刘军四个姐姐不能仅凭姐妹身份要求平分。周芳是刘军母亲,刘军两个儿子也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王佩早已与刘军离婚,王佩也不能仅凭前妻身份独占,但王佩若代两个孩子处理诉讼、保管款项,就要结合赔偿协议、银行流水和费用票据判断。四姐妹可以依法核账,却不能把没分到钱当成拒绝赡养的理由。周芳中风瘫痪后,吃饭、如厕、翻身都离不开人。王佩已经再婚,还要照看两个智力有缺陷的孩子,现任丈夫又患口腔癌,王佩一家仍回到前婆婆身边承担护理。王佩不是周芳的法定赡养人,但长期扶养在法律上可以得到评价。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高某翔照顾祖父母案。高某翔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却多年专职照料祖父高某启、祖母李某,并负责安葬。老人留下的代书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被认定无效,法院仍依据长期扶养事实,让高某翔取得与付出相适应的遗产。民法典也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王佩将来能否适用,需要护理记录、医疗票据和证人证言,不能提前确定,但王佩的付出不能被忽略。四姐妹曾讨论轮流照顾,后来有人称患病、收入不高,也有人坚持让王佩继续负责。多子女可以分工,却不能用家庭协议免除责任。2015年公布的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案中,1985年的分家协议只写长子养母、次子养父,没有安排女儿。父亲去世后,次子和女儿想依协议退出,法院仍重新确定居住、赡养费和医疗费,因为赡养义务不能被内部约定取消。2021年2月24日公布的陈某某赡养费案同样说明问题。陈某某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和两个儿子先后去世,晚年与小女儿生活。长女、次女不愿承担费用,法院判令长女、次女支付赡养费并定期探望,三个女儿共同承担医疗费。周芳四个女儿可以根据收入、健康情况分配费用和护理,也可以共同委托王佩或养老机构照料,但不能因71万元如何使用而停止责任。赔偿款可以另案核对,周芳每天的吃饭、服药和护理不能继续等待。信源:湖南本地民生调解栏目
刚卖房就遇拆迁,能反悔吗?房屋买卖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若是签约后不久得知房屋被
刚卖房就遇拆迁,能反悔吗?房屋买卖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若是签约后不久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款远高于售价,卖方能不能反悔呢?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房屋。同月月底,经中介撮合,李先生与买家王女士以总价168万元(约2.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后,王女士依约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顺利完成了产权过户,取得房产证后入住。不料仅过去数日,李先生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标准达6万元/㎡,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先生表示,因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及处理丧事等无暇关注拆迁新闻,若签约时知晓即将拆迁绝无可能出售,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王女士认为,其购房是自住刚需,为此已反复看房半年,并非炒房投机。168万元符合签约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裁判结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曹子彦重大误解,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的错误认识。本案中,李先生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决策。合同签约时,尚无行政部门明确将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通知,同地段房价也未出现异常波动。李先生主张“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实为对未来收益落空的遗憾,而非对房屋当下属性的认知偏差。签约后因拆迁补偿方案导致房价暴涨,属于履约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房屋作为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本属正常商业风险。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交易风险。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履行,事后因拆迁暴利反悔,于法无据,亦有悖契约精神。法官提醒,“重大误解”不是后悔药,签约后因政策、市场变化导致房屋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变化,是交易双方理应自担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双方均应慎重决策、信守承诺。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来源:广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