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深夜被男领导骚扰,并要求进屋过夜,男领导还威胁女子:“你要是不开门,那明天就不用去上班了。”
事后,女子向公司控告男领导的行为,公司决定开除男领导,但男领导却否认骚扰事实,辩称只是询问女子最近的工作情况,是否需要帮忙,故公司的开除行为不当,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陈某在晚上22时30分左右敲响女下属梅女士的房门,先问梅女士丈夫是否在家,又要求进门,梅女士拒绝后,陈某继续敲门、拨打微信语音,并拿上班资格施压。梅女士不敢开门,只能联系在外出差的丈夫。丈夫随即报警,民警到场后护送梅女士到酒店休息。
第二天,公司收到投诉。陈某承认深夜登门,却解释为商量是否去新仓库工作。公司没有只听一方说法,而是核对微信记录、报警经过和双方陈述。
主管能不能把岗位安排变成逼迫下属接受私人接触的筹码,公司如果不处理,后续风险由谁承担,成为调查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公司接到投诉后,不能把冲突简单归为私人感情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设置投诉渠道,开展调查处置,并保护相关人员隐私。
公司既要保护梅女士,也要给陈某陈述机会,最后依据证据和已经公示的制度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类似争议并非孤例。202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在任职期间,利用管理身份,以不雅言语和不当肢体动作骚扰多名女职工,部分女职工因此离职。
公司调查后,依据已经协商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行为准则解除劳动关系。黄某索要77480.55元赔偿,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制度明确,调查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解除并非随意处罚。
管理人员没有直接实施骚扰,也不等于可以置身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7月6日发布指导案例181号。任某曾向主管郑某反映,间接上级邓某长期发送不当信息。
2018年8月30日的谈话录音表明,郑某已经察觉内容异常,却拒绝介入,还说出促成不正当关系的话。2018年11月中旬,任某明确拒绝邓某后,郑某又向人事部门表示任某性格不合群,希望解除任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在2019年1月15日调查时,还发现郑某存在虚假陈述。法院据此认定,主管未履行处置职责,又有打击投诉者和干扰调查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基础。
证据怎么固定,同样决定处理结果。202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吴某与广东某食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例。吴某担任餐厅服务员,公司员工手册早已列明禁止性骚扰,吴某也签字确认知悉。
公司接到反映后,形成5名员工的面谈记录,调取相关视频,并记录吴某承认休息时把头靠在女员工陈某身上的情况。仲裁和法院均认为,多份材料可以互相对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只凭一句投诉。
回到上海案件,陈某选择的时间、对梅女士丈夫行踪的询问、反复敲门和微信施压,已经超出正常工作沟通。民法典要求企业预防、受理并调查职场性骚扰,劳动合同法也允许公司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合同。
青浦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陈某关于讨论工作的解释不符合日常经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信源:上观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