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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女子不能满足丈夫,男子就准备到外面找小女人,跟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保持了长达

新疆,女子不能满足丈夫,男子就准备到外面找小女人,跟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保持了长达10年的婚外关系。每次出去找她,男子都会转钱,有其他消费,小女人也会找男人要,就这样,10年里,男子给了小女人46万多,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妻子得知后决定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把小女人给告了,要求她还钱。

这46万可不是“恋爱经费”,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丈夫一个人说了不算。

法律上早把这事说得明明白白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写得清清楚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瞒着妻子,把这么大一笔钱转给婚外女人,既不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没跟妻子商量过,本质上就是单方面处置了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这类案子,从来不看转账理由包装得多好听,就看一件事:这笔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给出去有没有经过配偶同意。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审结的一起案子,几乎跟这个故事一模一样。丈夫在十年间向婚外女子频繁转账,累计超过47万元,转账记录里遍布520、1314这类情侣专属红包。妻子发现后起诉第三者,第三者辩称自己不知对方已婚、属于善意取得,法院二审逐一驳回——520、1314结合十年往来记录、通话录音,足以认定为情感赠与而非普通消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有偿交易,本案属于无偿赠与,不符合法定条件。最终法院判第三者返还46万余元,还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的逻辑很清晰: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分份额。

最高法民一庭的司法解释明确说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不能把共同财产拆成“丈夫那一半、妻子那一半”。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的是配偶对全部共同财产的权利,赠与行为应当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所以“丈夫出轨花的钱算他自己的那一半”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这笔钱不但要还,而且是全还。

阜康市人民法院审过一起类似的案子:丈夫婚内给第三者转了大量资金,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判决明确,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还有青河县法院的案例,丈夫给第三者买名牌包、首饰、一同旅游挥霍钱财,妻子起诉后通过调解追回了财物或等额价款。

46万,十年,一个月平均三千多。丈夫不是付不起,是根本没想过这东西不该付。

如果妻子当初没发现,这笔钱就永远沉在流水里了。可她发现了,也告了,法院也判了。第三者到头来一分钱都落不下,还要倒贴利息和诉讼费。十年换来一张判决书,什么也没剩下。

评论列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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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19:55
这不就是白嫖嘛[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