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玩文字游戏?”河南南阳,男子购买车辆商业险当天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男子找保险公司来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直接拒绝了。受害人对此十分不满,将男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双方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公司却明确指出,商业险购买后的第二天凌晨0点才生效,这是行规。
2025年2月8日,孙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当时只缴纳了交强险。5天后,孙先生想想还是给车上个商业险,于是又购买了一份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25年2月14日0时至2026年2月13日24时。
谁知孙先生上午才签完商业险合同,下午1点多就出事了。孙先生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与赵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交警认为孙先生没有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
孙先生对这个认定没有异议,心中还在庆幸幸好上午买了保险,否则怕不够赔的。
然而等孙先生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商业险合同尚未生效。
孙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自己上午才签的合同,怎么就不生效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指出,保险合同的期限是从次日0点开始,不是签完立即生效,这是行规。
当时孙先生就有骂人的冲动,他指出工作人员都没有提过这个时间问题,所以不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赵某这边见理赔始终无法达成,等不及将孙先生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以及商业险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对于这个次日0时保险合同生效的问题,的确是现在保险公司统一的操作,算是行规了。但是即便是行规,该告知的还是要告知。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相关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孙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除了签字部分,其他都是提前拟定的。
既然是格式合同,那么合同中一些对孙先生有利弊的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明确告知。
换言之,如果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孙先生保险合同采取的是“次日0时起保”,那这个格式条款不能对孙先生产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是首次购买商业险,对于商业险的一些注意事项并不了解。
从孙先生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来看,工作人员并未对“次日0时起保”作出明确提示。
既然如此,该格式条款对孙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理赔范围内,赔偿赵某各项损失2.2万元。
可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坚持“次日0时起保”是行规,普通人都知道的,所以认定孙先生也是知道的,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那法院到底会不会认这个行规呢?
行规,顾名思义就是行业内部的规定,几个同行自行协商的方案,大家统一执行。
在法律实践中,法院认定行规是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缺一不可:
第一,双方都知道这个行规;
第二,双方都默认按照行规来;
第三,双方从头到尾都在按照行规办事。
然而一审法院已经调查清楚,孙先生是首次购买商业险,且孙先生并不知道这个行规。
既然如此,这个行规对孙先生来说不顶用,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告知签订保险合同后,是采取的“次日0时起保”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最后,其实现阶段还是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只知道交了保费、办好手续,保险就立刻生效了,根本不知道还有“次日0时起保”的说法,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提前说清楚、讲明白,并留存已告知记录。如果没做到,那这条规则就等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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