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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一外卖小哥在去鞋城送外卖时,因鞋城保安拒绝小哥骑电瓶车入内,于是两人发

山西太原,一外卖小哥在去鞋城送外卖时,因鞋城保安拒绝小哥骑电瓶车入内,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小哥将电瓶车扔在一旁步行进去送达了外卖,结果出来的时候,发现保安拦着自己并要扣走自己的电瓶车,推搡之后,保安突然倒地身亡,事发后,保安家属将外卖小哥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

据悉,事情发生在24年10月的一天中午,外卖小哥裴某接到一鞋城的外卖订单,于是便骑着电瓶车准备前往鞋城送外卖,当裴某准备进入鞋城时,不料被保安吕某拦住,对方表示这里不允许电瓶车进入,随即双方发生了口角。

为了不耽误,裴某将电瓶车放在一边,随后便步行进入送达了外卖,可是当裴某出来准备离开的时候,却发现吕某以及同事等围了过来,不仅不让自己离开,而且还要扣走电瓶车。

为了夺回电瓶车,裴某上前试图拉住电瓶车,结果却遭到了吕某等人的阻拦,吕某不仅上前推搡并扯拽裴某,而且保安队长还抱住了裴某,随后两人双双倒地,吕某则站在旁边。

躺在地上的裴某直接报了警,当保安队长和吕某准备离开时,吕某走了几步突然倒在地上,送医之后,吕某不幸身亡,事发后,吕某家属将裴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裴某赔偿27万余元。

事发后,有人说,保安有什么权利扣人家的电瓶车?就因为人家和你发生了口角吗,不是因为派送有时间限制,人家为什么要骑着车进去送?

还有人说,有枣没枣打一杆,说不定就能讹到赔偿。

从法律角度来说,裴某要为吕某的死亡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吗?

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要求的是疏忽大意或者是轻信损害结果能够避免,本案中,吕某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而且,猝发原因并不是外卖员推搡或者殴打导致,而是自己太过于激动,所以,裴某无需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

在民事层面,保安家属要求裴某赔偿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其实,因为保安家属要求外卖小给赔偿损失,既然是赔偿,那么前提条件就是必然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外卖小哥进入鞋城遭到了保安的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后,保安直接扣了外卖小哥的车子,随即双方发生推搡,外卖小哥和保安队长双双倒地,但是,保安吕某并未直接和外卖小哥发生严重肢体冲突,而是在保安队长和外卖小哥发生撕扯的时候站在一旁,所以,外卖小哥并没有对保安吕某进行过侵害,因此也就无从谈及侵权行为了。

反观吕某本身,在裴某准备离开时,不仅要扣留裴某电瓶车,而且与之发生冲突,上前推搡、拽扯裴某,导致病发,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认为,裴某主观上没有侵害吕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认定裴某对吕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吕某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也未能支持其诉求。

宣判后,网友则表示,这是因公殉职,应该找公司申请工伤,还有网友表示,有的保安真的是把手上的权利展现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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