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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女子开养生馆偷偷做特殊生意,女子收了男顾客一百块钱,十来分钟后两人就被

广西柳州,女子开养生馆偷偷做特殊生意,女子收了男顾客一百块钱,十来分钟后两人就被辅警堵在了店里。她当场承认是做了特殊服务,签字画押后被拘留了三天。她人一放出来,她转头就起诉公安机关,要求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说自己是被逼着签字的,做的可是正经按摩。这事闹到二审,结局让所有人都没想到。

女子黄某,在柳州柳南区租了个临街的小门面,挂了个养生馆的牌子,店里布置简单得很,一张茶桌,一张按摩床,一道布帘子把里外隔开。

平时她做的确实是推拿拔罐这些正规项目,街坊邻居也都知道。

但她还藏着另一个赚钱的门道,碰上懂行的客人,问一句全身放松,她就懂了。

一百块钱,拉上帘子进里间,十来分钟就完事,比正经按摩来钱快多了。

就是这么个小生意,她干得挺小心,一直没出过什么事。

2023年12月20晚上,九点半左右,一个姓赵的男人从南宁来柳州办事,闲着没事在街上溜达,推门就进了黄某的店。

俩人没废话,黄某报了价,一百块,赵某点了头。帘子一拉,两人进了里间,整个过程干脆利落。

街对面早就蹲着辅警了,这片区有人反映过好几回了,说是有几家养生馆深夜拉帘子,人进去待不了多一会就走,怎么看都不像正经按摩。

赵某从进店到出来,前后也就十来分钟,帘子从头到尾没掀开过,里面只听见按摩床那种咯吱咯吱的声响。

他前脚刚迈出门,后脚跟出来的黄某就被拦住了。

辅警一查,黄某身上翻出一张崭新的百元钞票。

站门口一问,黄某张嘴就认了,说用手帮他弄了一下,收了一百块钱。

赵某也跟着接了话,对,谈好的一百,完事了正准备走。

俩人随后被带到了办案中心,第二天凌晨做的正式笔录,笔录上很清晰,几点进店,谁先报的价,帘子什么时候拉上的。动作细节,付钱节点,全都记得的很详细。

俩人自己签了名,捺了手印,黄某还亲笔写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是一样的,白纸黑字,赖都赖不掉。

12月21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一款,认定这是钱色交易。

但情节算轻的,各拘留三天,那一百块钱也按规定追缴了。

黄某从拘留所出来后,越想越不甘心,同行有人给她支了招,说店里没监控没录像,只要说是正规按摩,这事就能翻过来。

她一听觉得有道理,先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被驳回来了。

接着黄某把公安机关告到了法院,赵某作为第三人也掺和了进来。

这时黄娟说的话,跟之前完全两样了,她说那一百块钱是颈肩按摩的费用,十分钟足够按完了,根本不是那种交易。

她说签字是因为当时又饿又怕,辅警说了签完就让走,她才糊里糊涂签的,她还说从头到尾没正式民警在场,也没录音录像,整个程序都有问题。

赵捷某也跟着翻了供,说那天累了,是被诱导才说了那些话,他也一口咬定,一百块就是纯按摩,别的什么也没干。

法院发现这俩人最早那版笔录,细节全对得上,谁先报的价,现金谁递的谁收的,帘子什么时间拉上的,一模一样。现场搜出百元钞票的记录有,到案经过有,辨认笔录和照片也有。

法院还注意到了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细节,黄某说自己被逼着签字,饿着肚子受委屈,可她第二天早上还转了二十块钱,请辅警帮忙买的早餐。

转账记录摆在那,真要是被苛待了,还能有闲钱惦记着吃早饭,谁信呢?

至于没录音录像这事,法院说得也很明白,相关办案程序规定里写的是可以录,不是必须录。

没录不等于证据就得扔掉,这逻辑她没搞明白。

辅警协助执法,规定也允许一名民警带着辅警去做。

黄某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现场没有民警带班。

翻供这事,谁主张谁举证,她拿不出被逼供的客观证据来。

反倒是那笔二十块的早餐转账,把自己说的话给戳穿了。

法院再一看当时的情形,深夜,陌生男女,素不相识,进了里间就拉帘子,十来分钟就完事,收的还是整张百元现金,这跟柳州正规按摩店的路子差太远了。

本地正经按摩店都是半小时起步,大多数人扫码付款,哪有这样的。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黄娟的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从头到尾,前头认了,后头想翻,结果还是没翻过去。

从法律上来看,这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法律对这个行为的处罚分轻重两档,黄娟被认定情节较轻,拘了三天,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翻供这事,行政诉讼里谁主张谁举证,黄某说被逼供,她就得拿出证据来。

她拿不出来,那就只能采信当初她自己签了字捺了印的那版笔录。

辅警抓人到底合不合法,辅警在正式民警带领下协助执法,这是规定允许的。

黄某质疑程序有问题,但她没证据证明当时没有民警在场。

法律讲的是证据,不是光靠嘴巴说说的,她吃亏就吃在这了。

对于这个案子,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柳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