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入住某酒店,洗完澡后,用浴巾擦拭身体,突然发现浴巾上有拳头大的血迹,男子不淡定了,怕自己被感染,赶紧去医院检查。同时并向酒店提出诉求:如果后续查出感染了其它疾病,酒店要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同时要求房费退一赔三。酒店负责人拒绝了男子的要求,表示毛巾上的血迹很新鲜,上位客人已经退房24小时,怀疑男子想讹人。 乔先生万万没想到,住个酒店,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10月2日,乔先生一行人通过网络预订一家酒店,在凌晨2点左右到店入住。 因舟车劳顿,乔先生早早就睡下了,这一觉就睡到了当日中午。 醒来后,他冲个热水澡,完事后,就扯过酒店提供的毛巾擦拭身体。就在这时,发现毛巾上有块拳头大的血迹,这下乔先生不淡定了。 都知道很多疾病都是血液传播的,乔先生头皮发麻,后背直冒冷汗。 他赶紧联系上了酒店的负责人,责备酒店太不负责任了,怎么会将留有血迹的浴巾给客人使用,这要是传染上疾病,你们付得起责任吗? 酒店负责人连连道歉,表示会查明原因,给乔先生一个解释。 接着就派工作人员到乔先生的房间查明情况,并进行拍照取证。 随后,酒店负责人向乔先生解释,称保洁人员在做卫生时已更换浴巾,但浴巾来自清洁公司,无法证明更换的浴巾无血迹,但整个清洁流程没有问题的。 出了这样的事,乔先生与同行人员哪还有心情安排接下来的行程,他们赶紧到医院检查身体,在医生的建议下,做了HIV、梅毒、丙肝和乙肝四项检查,好在,检查结果为阴性,这也让他们多少松了一口气。 然而,医生却又提醒,病毒存在窗口期,后续仍需多次检测才能完全排除感染风险。 发生这样的事,乔先生本以为酒店会给他们一个合理的说法,没想到酒店表示最多只能退还乔先生一行人当晚的房费。 乔先生不能接受这个除了结果,表示如果自己后期查出被感染,那么酒店承担后续检查和治疗费用,同时,要求酒店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处理房费问题。 酒店认为乔先生胡搅蛮缠,拒绝了乔先生。 乔先生一气之报了警,本以为警方会替他主持公道,却没想到,但警方表示此事属于民事问题,仅能协调。 无奈之下,乔先生找到媒体曝光此事。 记者了解到情况后,联系上了酒店负责人,对方称:乔先生进行投诉时,现场查的血迹非常新鲜,距离上一位客人离店已过去24小时。 因此,推测不是前一位客人留下的。又说,那么大一块血迹,乔先生不可能看不见,因此,怀疑乔先生想借机敲诈。 乔先生没想到酒店倒打一耙,非常气愤,当即要求将血液送去检验。 可酒店却说,他们可以分一半的样品,让乔先生自己将血迹拿去检测,且检查的费用还要乔先生他们自己来承担。 乔先生为了自证清白,决定自行将血迹送去检测,可是鉴定机构又不允许他个人送检。 目前,乔先生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但仍未有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其提供给乔先生使用的毛巾带有血迹,显然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违反了该条规定。酒店应确保提供的用品用具干净、卫生,而此次事件表明酒店在卫生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事件中,酒店提供带有血迹的毛巾,可能对乔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乔先生为了确认是否感染疾病,前往医院进行了相关检查,产生了检查费用。若后续因使用该毛巾而感染疾病,酒店还应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误工费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乔先生使用了带有血迹的毛巾,虽然目前检查结果为阴性,但病毒存在窗口期,后续仍需多次检测,这给乔先生带来了心理上的恐惧和担忧,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乔先生可以根据此条规定要求酒店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一旦查明是乔先生自导自演的,那么,乔先生的行为就涉嫌敲诈,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四川成都,男子入住某酒店,洗完澡后,用浴巾擦拭身体,突然发现浴巾上有拳头大的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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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21: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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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47xxx32
身上没伤口也能传播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