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送发烧的7岁儿子去医院,医生开了8瓶头孢,打完6瓶后,男子才发现药竟已过期2个月,事后孩子不仅烧没退,身上还起了急性皮疹,摸着像砂纸一样糙,院方承认确实是他们工作失误,但药企却表示,药品虽然标注只有18个月的保质期,但实际保质期为24个月,没有任何问题。 2025年9月26号,何先生发现7岁儿子突发高烧,而且一直不退,第二天,他带着孩子赶去了医院。 经诊断,孩子患上了细菌感染,医生给开了8瓶“注射用盐酸头孢替安”,说这个要分2天打完,每天上午、下午各2瓶。 9月28号上午,孩子打第3针头孢时,旁边病床的宝妈无意中提起,说你家孩子打的头孢颜色咋这么浅?我家孩子打的头孢颜色深很多。 何先生觉得不对劲,赶紧掏出药瓶仔细查看,这一看才发现,药瓶上印着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2月3号,有效期到2024年8月2号。 算下来,孩子已经打了6瓶过期近2个月的药。 何先生当时就愣住了,他们带着孩子转去了另一家医院,从住院到出院,孩子一直出现急性皮疹和反复发烧,光这次住院治疗就又花了3、4000块。 医院出院记录里写着孩子属于“急性咽炎、皮疹”,医生表示没法确定皮疹是否由过期的药物引起。 然而,这个说辞却让何先生放不下心,孩子出院后,皮肤摸起来依然像砂纸般毛糙,他总忍不住想,那些过期的化学药液打进身体里,现在没事,以后会不会突然出啥问题? 更让何先生想不通的是,3次打针分别由不同护士操作,为何没人发现药过期? 涉事医院医务科科长坦言,他们确实存在工作失误,对此他们感到抱歉,据他介绍,医院已对全院药品、耗材及管理制度进行大排查,对相关科室做了内部处罚。 事后相关部门也介入调查了,他们组织双方调解,还启动了责任追究调查,并要求全区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监管。 但最让何先生困惑的是,当他们联系药企时,对方竟一口咬定“药没过期”。 企业工作人员解释,这个药品原先有效期标注为18个月,但经过国家一致性评价后,通过稳定性实验将有效期延长到了24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2月3号的产品实际可保质至2025年2月3号。 不过对于这种说法,何先生并不完全买账,他觉得,就算药没变质,但医院发药时应该核对有效期,这是最基本的操作,也是两种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为了消除何先生的疑虑,医院提出后续健康监测方案根据质检部门报告,针对性检查药物可能影响的器官功能,比如定期复查孩子肝肾功能、皮肤状况等,周期暂定3个月到半年。 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最终会依据调查结果依法追责,并以此为戒强化全区药品管理。 经过相关部门多轮协调,何先生一家与医院达成共识。但这位父亲坦言,比起经济赔偿,他们更在意孩子的长期健康。 有专业人士科普了,说我是做药物科研的,准确来说,过期一年都的化药在规定的存储条件下影响不大,只是药品含量从98.5降低到98.3的区别,如果想深究,其实简单,让药品厂商就这个过期药做出厂检测分析,在出厂标准内既合格,两个月内过期的化药,去做出厂检测报告99.9%是合格的,算了,专业的说太多你也不懂。只是大家有些不了解,心里有疙瘩。 但不管怎么样,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和后续治疗费用,这是天经地义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为劣药;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医院将超过有效期近2个月的“注射用盐酸头孢替安”用于7岁患儿的治疗,明显违反了规定。 监管部门可对医院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如何孩子因为使用劣药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医院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后续健康监测费用等。 医护人员3次注射都没有核对药品有效期,在查对制度上存在漏洞,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清理过期药品。 尽管药企声称“药品经稳定性实验延长有效期”,但医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本身已违法。 患儿出现的急性皮疹虽没有明确归因于药物,但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院取货不能证明自身过错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那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患儿家长对“长期健康影响”的担忧也是具有合理性的。 孩子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过期药品中的降解产物可能对肝肾功能、免疫系统造成潜在损害。监管部门要求医院制定长期健康监测方案是对的。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浙江宁波,男子送发烧的7岁儿子去医院,医生开了8瓶头孢,打完6瓶后,男子才发现药
运良说是非
2025-10-19 1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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