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车辆发生自燃,外卖小哥从附近警务室借来灭火器灭火,不料次日,被索赔2

昌茂病号显眼包 2025-11-09 21:36:38

山东泰安。一车辆发生自燃,外卖小哥从附近警务室借来灭火器灭火,不料次日,被索赔2个新的灭火器!小哥:有点寒心!网友:“要赔也是起火车主赔,因为起火车是受益方,外卖小哥是施救方!” 那天,外卖小哥正骑着电瓶车奔波在送单路上,目光扫过商场旁时,突然发现一辆车冒出浓烟,火苗已经开始窜动。“不好,车自燃了!”他心里一紧,没有丝毫犹豫,一眼瞥见不远处的警务室,拔腿就冲了过去,边跑边大声喊:“借个灭火器,有车着火啦!” 警务室里的工作人员闻声后,当即同意出借灭火器。 小哥接过灭火器,仿佛拿到了救命法宝,转身就冲向着火车辆,对着火源果断喷射。就在他全神贯注扑火、试图控制火势蔓延时,消防车呼啸而至。 见专业救援力量赶到,小哥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他把空灭火器放在车旁,想到手上还有好几单外卖即将超时,便匆匆骑上电瓶车继续送单,没多想后续会有什么波澜。 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份不留名的善举,竟在第二天给了他一记“闷棍”他接到了要求赔偿2个新灭火器的通知。 “我明明是去救火的,是做好事,怎么到头来还要我赔钱?”小哥又委屈又气愤,话里满是寒心,“2个灭火器值不了多少钱,但这事儿太让人心里堵得慌了。 要是以后做好事都得担着这种风险,谁还敢在别人危难时伸手啊?” 咽不下这口气的小哥,第二天干脆停了手里的外卖订单,专门跑到相关部门求助,希望能讨个公道。好在经过多方调解,最终的结果还算圆满:外卖小哥无需赔偿灭火器,这场闹剧才算画上句号。 但事件本身,却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不同的声音吵得沸沸扬扬。 有网友站在“权责对等”的角度提出异议:“丙车失火,甲(外卖小哥)向乙(警务室)借灭火器救火,最后甲成了见义勇为,丙减少了损失,唯独乙亏了灭火器,索赔似乎也有道理。” 可更多网友对此并不认同:“警务室的灭火器本就是应对突发火情的公共资源,供公众紧急使用是其初衷,难道民警救火还要自掏腰包买新的?要是私人的灭火器,也该是受益的车主来充装或赔偿,怎么也轮不到施救的小哥。” 还有网友提出了更尖锐的质疑:“要是小哥没发帖曝光,没有网络介入,会不会被一直纠缠着赔偿?更想知道,当时警务室的人在干嘛?是在一旁看着小哥独自救火,还是真的在忙警务?”这些疑问,其实都指向了同一个核心:我们该如何对待见义勇为者的付出? 从法律层面来说,外卖小哥不仅不该赔偿,反而有权向受益方主张费用,这一点其实有明确依据。 小哥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进行管理或服务。 他发现车辆自燃后,本没有必须救火的义务,却出于善意主动借灭火器施救,目的是阻止车主的财产损失扩大,甚至避免火势蔓延引发更大的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受到损失的,还能请求适当补偿。 换句话说,外卖小哥使用灭火器是救火的必要支出,这笔费用理应由受益方即起火车主承担。而警务室配备灭火器,本身就是为了应对这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供公众在紧急情况下取用,小哥的借用完全合理合法,既不构成侵权,也不涉及违约,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场看似不起眼的“灭火器索赔纠纷”,实则暴露了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社会对善意行为的保护机制,还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外卖小哥的善举,本该被赞扬、被鼓励,却差点因为一场不合理的索赔,让热心肠凉了半截。 试想一下,如果做好事都要面临“出力不讨好”“还要倒贴钱”的风险,久而久之,谁还愿意在他人危难时挺身而出? 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为共识,当“谁救助谁担责”的错误观念横行,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根基和互助氛围。 我们常说“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可这份“余香”,需要靠制度和共识来守护。警务室的公共资源,应明确紧急情况下的使用规则,不该让施救者为合理损耗买单;受益方更该心存感恩,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责任,而不是让救人者寒心。 法律层面已经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保障,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让这份保障落地生根,让每一个伸出援手的人都能感受到温暖,而不是委屈。 见义勇为从来都不是单方面的付出,它需要整个社会的呼应与守护。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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