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溪,体重206斤的小伙意外撞见舅妈偷情,情绪激动之下,殴打、掐脖子,甚至持

文史小将 2025-11-11 16:44:37

云南云溪,体重206斤的小伙意外撞见舅妈偷情,情绪激动之下,殴打、掐脖子,甚至持刀威胁舅妈情夫,让对方说清楚“是什么关系”。怎料,对方4次想要离开未果,情急之下从3楼跳下摔残,事后将小伙及其舅妈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小伙承担60%的责任,赔偿18.5万元,小伙喊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阿珍在外地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叫阿强的男人。 两人一来二去,关系越来越暧昧,很快就成了情人。 那段时间,阿强经常会到阿珍租住的小房子里过夜,邻里也都知道有这么回事。 到了10月22号晚上,阿强照例去阿珍那儿,一男一女在房间里关着门,干什么自然不用多说。 可这天偏偏不巧,阿珍的外甥大壮突然找她有事,就直接去了她的出租屋。 刚敲开门,就看见屋里乱糟糟的,阿珍神情慌张,而一个衣衫不整的男人正想往门口溜。 那一瞬间,大壮心里明白了个七八成,这是撞上舅妈的丑事了。 虽然心里愤怒,但他还是压着火,象征性地问了句:“你是谁?和我舅妈什么关系?” 阿强没吭声,也没解释,反而想趁机走人。 这下更坐实了大壮的怀疑,他一把把门拦住,不让阿强走,气氛一下子紧绷了起来。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情绪早已不受控制。 大壮身高体壮,重两百多斤,而阿强不过一百出头,两人身体差距悬殊。 大壮越想越气,觉得自己家人被人欺负、被人糟蹋,怒火彻底压不住。 嘴上还没说几句,拳头已经挥出去了。 拳头直接砸在阿强的脸上、鼻子上,血一下子就流了出来。 但大壮没停手,又一把把阿强推倒在床上,双手死死掐住对方脖子,阿强挣扎着喊不出话来。 阿珍吓坏了,连忙拉住大壮让他别打,可他根本听不进去。 阿强几次试图逃跑,但都被大壮拦了回来。 到了第四次,他几乎快绝望了。 大壮一边骂人,一边还从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恶狠狠地挥了几下。 那一刻,阿强彻底慌了,他觉得自己可能真要命丧于此。 房间里唯一的出口就是那扇三楼的窗,对一个身处恐惧中的人来说,那窗户已经不是窗,而是逃命的最后一条路。 于是,他奋力冲过去,从窗户一跃而下。 结果,命是保住了,但人摔得重伤,终身残疾。 事后警方介入,案件被送上法庭。 二审法院查得很清楚:阿强之所以跳楼,不是自己“作死”,而是被逼出来的。 大壮连续殴打、掐脖、持刀威胁,已经让阿强完全丧失了正常的逃生路径,逼得他只能用跳楼这种极端方式求生。 换句话说,这并不是自愿跳楼,而是恐惧驱使下的本能反应。 大壮辩称自己只是“教训奸夫”,出于人之常情。 法院并不否认他看到那种场面时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理解”不等于“纵容”。 法律讲的是底线,不是谁家丑事就能例外。 就算阿强和阿珍的关系违背了道德,也不代表任何人有权私自动手惩罚。 在法律眼里,大壮的行为性质非常明确:他殴打他人、非法限制自由、甚至拿刀威胁,已经远远超过了情绪宣泄的范畴。 这些行为不但违反《民法典》,甚至触碰到了《刑法》中故意伤害的边界。 至于阿珍,她虽然是整件事的“导火索”,但从始至终,她都在劝架,没有参与任何暴力。 法庭最终判定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点也说明了,法律只看“行为”,不看“身份”或“道德标签”。 舅妈做得不光彩,但只要她没动手,就不能因为“私德不好”就让她连坐。 法院在判决中,综合了双方的过错。 最终,大壮承担60%的责任,阿强承担40%。 这个比例不是随意拍脑袋定的,而是有法理依据的“过失相抵”原则。 为什么大壮要负主要责任?因为整个悲剧都是他暴力行为引起的。 若不是他连番殴打、掐脖、拿刀威胁,阿强根本不会从窗户跳下。 没有“因”,哪来的“果”?他必须为那一连串的暴力承担后果。 阿强的40%,则来自他自己的行为。 作为成年人,他没选择报警、求助等更安全的方式,而是采取了最极端的跳楼逃生。 虽然这是被逼的,但这种方式风险极大,他也必须为这个选择承担部分责任。 这起案件被不少人议论,说“大壮虽然鲁莽,但他是为家里出气”,“阿强自作自受”。 可法院的判决提醒大家,法律不站情绪那边,它只看事实和行为。 人可以有道德愤怒,但不能拿愤怒当刀。 在一个讲法治的社会里,“人之常情”不是暴力的护身符。 遇到家庭矛盾、情感背叛,也要用法律去解决,而不是拳头。 否则,一时的冲动,可能换来一辈子的代价。 这场悲剧的终点,是一人伤残、一人赔偿,两个家庭都被卷进痛苦的漩涡。 法律的标尺告诉我们:情绪可以理解,行为必须负责。真正的“正义”,从来不靠私刑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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