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沙玉娇的上诉理由,主要围绕否定自身主犯身份、主张量刑过重展开,企图以此谋求从轻处罚。 其一,沙玉娇辩称自己系被胁迫参与犯罪,矢口否认主犯身份。她声称自己社会阅历尚浅,长期遭受余金生的控制与胁迫。不仅被迫组织卖淫,参与抢劫也是受余金生威胁,狡黠(霞)地辩解自己只是抢劫案的帮凶,而非主犯,试图将自己伪装成从犯,进而主张应获得从轻处罚。 其二,沙玉娇主张自身行为与量刑不匹配。她始终强调自己仅参与了抢劫的预谋与实施过程,既未参与也不知道余金生会杀害罗大美,客观上不存在杀人行为。仅就抢劫行为而言,她认为自己的量刑应在10年以下,一审对其判处死缓过重,与自身行为应承担的刑罚不相匹配。 其三,沙玉娇将事后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割裂。她认为,作案后丢弃作案工具的行为并非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即便属于事后协助行为,也不应成为被判处死缓的关键依据,试图以此弱化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从而争取减刑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