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最核心的法律逻辑在于对“幼女”定义的认知。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按强奸罪论处。这一规定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无法对性行为及其后果产生完全、清晰的认知和预判。因此,法律剥夺了成年人通过所谓“自愿”进行抗辩的空间。二审判决以“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为由将八年刑期减至六年,这在法理上显得尤为单薄。强奸幼女罪的入罪本质并非“暴力”,而是“对法益的侵犯(即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侵害)”。在受害者年龄如此之小(12-13岁)的情况下,单纯强调手段是否温和,有淡化犯罪社会危害性之嫌。此案之所以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不仅在于案情本身,更在于被告人父亲的特殊身份——曾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尽管再审是法律赋予的自我纠错机制,但当这一程序在二审已经减刑、且申诉人具有深厚司法背景的情况下启动时,公众难免会产生关于“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疑虑。辩护方(即被告父亲)提出的“录音录像缺失”以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等质疑,虽然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但在面对涉及幼女被侵害的严重刑事案件时,这种程序上的技术性纠缠若被用来抵消实体正义,将极大挑战社会的道德感。目前案件进入再审,控辩双方的分歧集中在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上。公诉方在再审中出具了关于被害人出生时间的新证据,这显示了司法机关在定罪关键证据上的查漏补缺。如果证据能确凿证明被告人刘某赟与两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那么任何关于“自愿”或“无暴力”的辩解在法律红线面前都应是无力的。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来源于其独立性。无论申诉人的身份是普通百姓还是前检察官,法律的标准不应有双重。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当是为了追求案件真相,而非特定背景下的“法外施恩”。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侵害,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对其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毁灭性打击。二审所谓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是一个极具争议的判断——对于一个13岁的孩子来说,被迫或诱导进入性行为,其心理阴影可能伴随终生。量刑的轻重,应更多考量受害者的余生,而非被告人的手段是否“温和”。作为一名90后内科医生,刘某赟应该接受过高等教育,其职业操守本应是“救死扶伤”,但他却将手伸向了比自己小十几岁的未成年人。这种职业身份与犯罪行为的剧烈反差,更显其社会危害性。永州中院的再审判决,将是一份关于司法底线的答卷。它不仅关乎刘某赟个人的罪与罚,更关乎中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承诺的兑现。司法公正不应只是“看得见”的程序,更应是“感受得到”的公义。在法律红线面前,没有任何背景可以成为避风港,没有任何技术性辩护可以掩盖事实真相。
此案最核心的法律逻辑在于对“幼女”定义的认知。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
盘基本者
2025-12-21 2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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