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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一50岁女子有6姊妹,她排行老四,开了一家“四姐手撕兔”店,专卖卤菜和

四川成都,一50岁女子有6姊妹,她排行老四,开了一家“四姐手撕兔”店,专卖卤菜和手撕兔,生意干大了,开了几家分店,麻烦也来了,她却被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说她“四姐”侵犯了公司“四姐”注册商标权。女子怒了,她也不是好惹的,反手又把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万,还要求赔礼道歉。法院判了。

刘四姐靠着一辆手推车卖卤菜和手撕兔,从路边摊做到了开分店的小老板。

她在家排行老四,街坊邻居都喊她“四姐”,店名自然就叫了“四姐手撕兔”,这一叫就快10年了。

2025年的一天,刘四姐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

扬州一家餐饮公司把她告了,说她的招牌,用“四姐”两个字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要她赔50万,还得把店名改了。

刘四姐当时就懵了,自己叫了几十年的“四姐”,怎么就成别人的了?

后来她才搞清楚,这家扬州公司2认为刘四姐的店招、包装上都用了“四姐”,就是侵权。

刘四姐越想越气,自己的名字凭啥不能用?

她找了律师应诉,还反过来把那家公司告了,说他们恶意维 权,要赔6万,还得给她道歉。

开庭的时候,两边吵得不可开交。对方说“四姐”是他们的注册商标,不管做啥生意都不能用。

刘四姐这边说,自己卖的是现烤现卖的手撕兔,属于熟食,跟对方的火锅完全不是一回事。

而且,“四姐”是自己的排行,街坊邻居都这么叫,说白了,这名字她没开店前就用了。

如果按照餐饮公司逻辑,他们还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了呢。

法院审理的时候,重点抠了几个关键点。

首先是经营类别,刘四姐的店是卖现成的手撕兔,顾客买了就带走,属于食品销售。

而对方的商标是用在餐饮住宿上,就是开火锅店让客人在店里吃的,这俩完全不是一个路子。

然后是“四姐”这个商标,法官说在川渝地区,“某姐”“某哥”都是常用的称呼,比如“张姐烤肉”“李哥面庄”,这种称呼本来就是大家常用的,作为商标的话,不能不让别人用类似的称呼。

而且那家扬州公司买了商标之后,也没怎么用,根本没什么名气,顾客不会把刘四姐的手撕兔和他们的火锅店混在一起。

最后法院判了,说刘四姐不构成侵权,同时也说扬州公司不是恶意维 权,把两边的诉讼请求都驳回了。

虽然赢了官司,刘四姐还是有点后怕,之后把店名改了,加上了“中和”两个字,还重新做了招牌。

她跟老顾客说,以后可得小心了,哪怕是自己的名字,也得防着被人盯上。

这件事在中和镇传开后,不少开小店的老板都开始留意自己的店名,就怕哪天也收到法院传票。

这事看下来,真替刘四姐捏把汗,好好做着小生意,突然就被索赔50万,换谁都懵。

不过好在法院讲理,没让老实人吃亏。其实生活里“张姐”“李哥”这种称呼太常见了,要是谁注册了就不让别人用,那街边小店都得改名。

扬州公司拿着商标权没问题,但也得分情况,不能逮着就咬,毕竟人家用这个称呼比你注册商标还早呢。

这事也给所有小老板提了醒,哪怕是自己的小名外号,开店用的时候也多留个心眼,别稀里糊涂惹上官司。

《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四姐”属于川渝地区常用的熟人称呼,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刘四姐使用该称呼是基于自身排行的正当使用,并非恶意蹭商标热度,因此不构成侵权。

而扬州公司的商标使用范围,和刘四姐的经营类别差异明显,也无法证明存在混淆,所以法院驳回双方诉求合理合法。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

支持面店老板
支持面店老板
2026-04-09 18:33
你又不是苹果能把橘子告赢,哈哈哈